今年1月,米某將愛車停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某商場的地下停車場后獨自去逛街。但當米某準備駕車離開時,發現車輛左側前車門及后視鏡受損。米某向商場反映情況,要求查看停車場視頻記錄。但因其停車位置處于監控盲區,米某并未看到是誰剮蹭了自己的車,于是他在支付停車費后自行前往修車店維修。
此后,米某多次與商場負責人溝通,要求其賠償車輛維修費用,均遭到對方拒絕。米某遂以某商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將商場負責人訴至天山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車輛維修費1200元。
庭審中,米某認為,車輛是在該商場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損害的,并且他已支付停車費,商場應該對停放車輛時發生的損害進行賠償;商場負責人辯稱,米某不能證明車輛損害發生地在其經營的停車場,米某的財產損害與其不存在直接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某商場經營的停車場收取停車費用,從米某車輛進入停車場開始計時,車輛駛出停車場時,需要按停放時間付停車費,可以認定某商場對進入其停車場的車輛擁有較高的控制權。某商場負責人否認涉案車輛的損害系在其保管車輛期間造成,卻無法提供有力證據,也不能證明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賠償涉案車輛的損失。據此,法院判決某商場賠償米某車輛維修費12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停車場管理者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視頻記錄全覆蓋、配備專人看守、安排安保人員巡邏等。發生第三人侵權后,停車場管理者應積極配合被侵權人主張相關權利,避免損失擴大。車輛進入停車場后,駕駛人應按照現場引導人員的指示停放車輛,發現車輛受損,及時留存證據,第一時間報警并尋求停車場管理者的幫助。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卡迪爾丁·阿布拉)、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