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0日,57周歲的陳某在小區內正常行走,11周歲的楊某在小區內玩電動平衡車時,不慎將其撞倒。當日,楊某母親陪同陳某到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陳某右髕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損傷、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關節軟骨損傷。
陳某接受治療后于2022年8月26日出院。在醫療終結后,因無法與楊某的監護人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楊某及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次訴訟中,陳某申請了司法鑒定,經鑒定陳某本次外傷構成十級傷殘。
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本案中,已滿8周歲不滿18周歲的楊某在玩電動平衡車時將陳某撞倒致傷,其監護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據此,法院判決楊某監護人賠償陳某各項損失合計16.8萬余元。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規定的監護責任是一種法定的無過錯責任,只要自己的孩子造成他人損害,父母作為監護人就應該承擔責任。未成年人騎行電動平衡車致人損傷的糾紛常見于小區、人行橫道、公園等公共場所,因其速度過快,周邊行人往往難以及時躲閃而發生事故,一旦遇上老年人,產生的嚴重后果更為嚴重,不僅會給監護人帶來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也會加重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負擔,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發展。
除電動平衡車以外,滑板車、輪滑鞋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法官建議,家長帶孩子外出時要做好看護和監督,防止因監管不力給孩子自身和他人帶來損害。另外,物業企業也可采取在小區張貼宣傳單或舉辦安全教育活動等形式,多方共舉,共同讓未成年人提高安全意識。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韓宇)、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