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上午,因路口4輛違法停放的小型轎車遮擋行車視線,王某(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三輪電動車與李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在天津市津南區雙港鎮某路口發生碰撞,導致王某所駕電動車車輛右側后部與李某所駕車輛前部發生碰撞,造成王某受傷、李某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交警對事故現場進行了拍攝并固定證據,4輛違法停車的駕駛員李某某、林某、趙某、宋某均對事故發生時其車輛為違法停車狀態予以認可。
因李某系網約車駕駛員,其車輛在修理期間產生了停運損失費,故李某將王某及違法停車的李某某、林某、趙某、宋某及其相應的承保車輛保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各被告賠償停運損失費用14130元。
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認為,李某某、林某、趙某、宋某違法停靠車輛的行為是導致本案發生的重要因素之一,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二人在通過路口時有闖紅燈的行為。事故的發生主要原因是違法停靠的車輛阻擋了王某與李某的視線,導致二人未能注意到對方車輛的行進軌跡而發生碰撞,李某某、林某、趙某、宋某4人的行為存在過錯,故法院酌定該4人各自按照16%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同時,王某作為非機動車駕駛人員,在經過路口時應當推行,但其駕駛非機動車輛行駛通過路口,其行為存在過錯;李某未能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也存在過錯,故法院酌定王某與李某應當按照18%的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趙以娜表示,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現實中很多駕駛員會存在“只要我的車停著不動就不用承擔事故責任”的誤區,若違停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違停一方也要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范瑞恒 通訊員 趙宸旸)、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