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存在的疾病可能對損害的后果產生影響,是否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近日,山東省德州市陵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認定受害人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其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過錯。
案情簡介
毛某駕駛車輛與趙某發生交通事故,交警作出毛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認定。事故發生后,趙某在醫院治療82天后出院。經司法機構鑒定,趙某構成人體損傷九級傷殘,誤工時間180日,護理期90日,營養期90日。趙某將毛某及其投保交強險、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賠償其損失420766.54元。
保險公司辯稱,趙某自身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其個人體質對損害后果具有擴大的影響,因此申請對趙某體質與損害后果做參與度鑒定。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從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受到損傷及造成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看,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系因被告毛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對本次事故不負責任,趙某患有強直性脊柱炎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觀因素,并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因此,趙某對于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沒有過錯,不存在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的情形。雖然趙某患有強直性脊柱炎,但并未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確定事故責任時應依據受害人體質狀況對損害后果的影響作相應扣減,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也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因此對保險公司的申請法院不予準許。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趙某的全部損失。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該款是對過錯責任的規定。所謂過錯責任,是指造成損害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有過錯有責任,無過錯無責任。在過錯責任原則中,過錯是確定行為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核心要件,也是法院審理侵權案件的主要考慮因素。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態或者行為。受害人的體質情況、自身疾病是一種身體的客觀情況,與其主觀心態行為無關。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受害人沒有責任,即認定其沒有過錯,而若將受害人的特殊狀況認定為過錯,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因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的,盡管損害后果與其自身疾病可能會引起臨床癥狀的惡化,但受害人的自身疾病并不屬于交通事故中的過錯,不能因此而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本案中,侵權人或者責任承擔者要求以醫學鑒定機構認定的損害后果的參與度比例減輕其賠付責任的抗辯沒有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法院應當嚴格區分受害人身體所受傷害在病理上的因果關系與侵權法規的責任因果關系,如果損害后果是由交通事故引發和造成的,應當據此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