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時努力抓住他,但最終還是沒能把他拉上來。叔叔,對不起,我們沒能把他救回來。”晚上九點的圓桌法庭燈火通明,七名少年依次起身向王遠(化名)鞠躬道歉,王遠含淚擺手,雙方達成調(diào)解。
時間回到三個月前。4月26日,王遠之子小峰(化名,19歲)與七名好友相約前往某河段游泳,玩耍期間,小峰下水游泳不幸溺亡。7月8日,王遠夫妻二人將七名同游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7萬余元。
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姜文娟逐一與七名被告“背靠背”談話,了解事實經(jīng)過。
經(jīng)了解,小峰與七名被告系同校學生,八人相約前往某河段游泳,其間,小峰誤入深水區(qū),其余七人全力施救,但未能救回,七人隨后報警,經(jīng)過救援隊搜救找到小峰,發(fā)現(xiàn)其已無生命體征,后經(jīng)醫(yī)院確認小峰已死亡。
審理中,雙方均表示接受調(diào)解,最終在法官主持下,七名被告自愿補償王遠夫妻共計9萬余元。
那么,小峰溺亡,到底該由誰擔責呢?
承辦法官表示,小峰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于游泳行為的危險性,尤其是在野外游泳時的危險性,應當有清晰的認知。明知“野泳”具有極度危險性,但其仍進入河道游泳,以致溺水死亡,其行為系自甘冒險行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應由其自身承擔責任。
“相約結(jié)伴野外游泳,參與者相互之間沒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鑒于從事‘野泳’活動的高度危險性,彼此負有互相照顧、救助的義務。野外游泳參與者若未盡到互相照顧、救助相關義務,應對其他參與者溺亡的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承辦法官進一步解釋道,事發(fā)河道屬開放性的自然區(qū)域,并非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或以公眾為對象進行商業(yè)性或公益性經(jīng)營的場所,管理者對進入河域游泳的人不負有法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但管理者需在河道周圍增設安全警示標識標牌,做好安全提示。
暑期已至,正值汛期。承辦法官提醒大家,要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不要到河邊、湖邊、溝渠等處嬉戲,防止發(fā)生溺水事故,游泳嬉戲請選擇正規(guī)的游泳場館。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孫立昊洋 馬金順)、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