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蓮湖區某家屬院建于1994年,屬于老舊小區,居住在這里的多名業主年逾古稀,希望通過加裝電梯改善其出行。
該家屬院某單元共有14戶業主,其中12戶業主均同意加裝電梯,1樓兩戶業主不同意加裝電梯,在征求業主意愿的過程中,其中一名1樓業主簽署“不阻擋”意見,另一名1樓業主和其余業主均在業主意愿簽署表上簽署“同意”意見。
但在施工過程中,1樓的業主卻突然反悔,兩業主均以其影響采光、通風等為由阻撓電梯施工。社區多次組織溝通、調解均未果。為此,該單元其他住戶將1樓兩戶業主訴至法院,要求其停止對該單元電梯安裝施工的阻礙和妨礙,配合加裝電梯合同繼續履行。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案涉樓棟就加裝電梯事項參與表決時同意加裝電梯的戶數已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應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且有關行政機關亦批復同意案涉小區加建電梯計劃。
其他住戶在加裝電梯受到阻擋的情況下,請求1樓兩戶業主不得阻擋加裝電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遂判決兩被告不得阻攔原告等人在該單元加裝電梯。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為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是惠及民生的工程,也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的重要措施。尤其對于解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出行困難,提升人民群眾幸福感、獲得感具有重要作用。
加裝電梯屬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屬于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堅持法治原則。該樓加裝電梯事宜已經獲得該棟樓法定比例以上業主同意,程序合法。對于依法加裝電梯行為,如果其他業主阻撓施工,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有權請求排除妨害;如果其他業主阻撓施工造成損失,施工單位等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在無明顯影響低層住戶利益的情況下,被告應秉持崇德修睦、與鄰為善、包容互讓的原則,給予理解和適度容忍,共同構建和諧鄰里關系。如加裝電梯后在采光、通風等方面確對被告造成較大影響的,亦可就補償問題另行協商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