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冷靜期內,妻子大肆透支丈夫信用卡,這筆被揮霍的錢財究竟該如何定性?近日,黑龍江省大慶高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院查明,大慶市居民楊某與邵某是夫妻關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3月到大慶民政局申請協議離婚。然而,在離婚冷靜期滿后,雙方仍然未就孩子的撫養權及財產的處理達成一致,致使無法通過民政部門進行協議離婚。
不久后,楊某就發現了妻子邵某在離婚冷靜期內,使用楊某名下的三張銀行信用卡,共計透支消費多達11萬余元。
楊某認為,對方在離婚冷靜期內惡意透支其信用卡,款項去向不明,導致其還款困難,嚴重侵害了其財產權益,也影響了其個人信用。楊某以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為由將邵某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本案系婚內夫妻財產分割糾紛,從透支賬單記載看,楊某名下的兩張信用卡先后在皮草廣場等地消費7萬余元,系個人消費支付,故與邵某抗辯“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事實不相符。
同時,結合楊某認可其名下另一張信用卡消費的4萬余元,其中取現3萬元用于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故該3萬元不屬于邵某惡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鑒于信用卡糾紛系銀行向楊某主張權利的特殊性,且透支也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故系個人債務,邵某應將8萬余元返還給楊某。
據此,法院判決邵某于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返還透支楊某信用卡款項共計80228元。邵某不服,提出上訴。大慶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一審法官庭后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邵某在離婚冷靜期內惡意透支丈夫的信用卡,且大部分款項都未用于家庭支出,損害了楊某的合法權益,應當承擔還款的責任。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張沖 通訊員 付建國)、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