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7月,李某某為孩子報名參加某培訓機構的跆拳道精品課程,雙方簽訂《課程服務協議》時約定課程原價298元/課時,共96課時,現優惠價9800元,并標注“特惠課程不退不換”字樣,課程有效期間為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超期不退。協議簽訂后李某依約支付學費。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經營不善,某培訓機構再未按期排課,導致涉案課程無法繼續履行,李某某要求退費無果遂訴至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某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稱雙方明確約定李某某購買課程為特價課程,合同載明“特惠課程不退不換”,且已超出課程有效期,李某某無權要求退費,即便李某某中途退費,也喪失優惠權益,退費時應按照課程原價扣除已上課時課程費用后再進行退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格式條款無效。因某培訓機構在合同有效期內未如期排課,導致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雙方于2021年7月簽訂的《課程服務協議》依法解除,某培訓機構應對未履行部分課程費用予以退還。關于退費金額的計算標準,雖《課程服務協議》約定原價298元/課,96課時特惠價9800元,但簽訂合同時某培訓機構已收取96節課時優惠價9800元的課時費,即作出了以優惠標準計收課時費的承諾,9800元為事實上的成交價,故對被告某培訓機構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綜合考慮課程約定期間、已上課程、排課密度、停業時間等因素,判令某培訓機構退費3811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培訓機構關門、轉讓的情況屢見不鮮,家長應謹慎選擇,避免權益受到侵害。
一要多途徑審查資質,理性結合自身情況選擇培訓機構。通過親朋好友及網絡等多途徑充分了解培訓機構的口碑、品質。面對商家多買多送、特惠課程等招攬客戶的優惠方案時,應理性選擇,詳細了解優惠課程的使用方法、時限、授課地點等細節。
二要仔細研讀退課、換課條款。簽訂合同時仔細審查合同退費條款,例如如何退費、退費標準、違約金條款、課程調整及機構合并調整、師資變化下若對培訓效果不滿意如何處理、贈品退費如何計價等問題,切勿輕信口頭承諾,可采取補充條款或者錄音、保留聊天記錄等方式固定留存證據,避免退費時引發糾紛。
三要妥善固定、保管證據。簽訂合同后留存合同文本、付款憑證、收據、小票等證據,保存好相關培訓信息記錄,例如:考勤、簽到、暫停授課通知等,注意留存相關音頻、視頻、微信及日常溝通聊天記錄。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