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林女士與張先生曾是夫妻,兩人于2024年訴訟離婚。可讓林女士沒想到的是,離婚后不久,婆婆鄧女士與前夫張先生出具兩張借條,要求林女士償還債務。原來,2018年鄧女士曾向兒子張先生轉賬20萬,后張先生花費十余萬元購買汽車一輛并登記在林女士名下。2021年鄧女士又花費60萬元購買房屋一套,房產登記在張先生與林女士二人名下。兩張借條分別載明“張先生向鄧女士借款20萬元用于購買汽車與家庭花銷”“張先生向鄧女士借款60萬元用于購買房屋交首付。”母子二人主張上述兩張借條皆于2021年出具,出具借條時林女士雖不在場但知曉借款事宜,林女士不予認可并拒絕償還。故鄧女士與張先生將林女士訴至法院,要求林女士還款。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各方當事人對于涉訴錢款轉賬行為無異議,爭議焦點在于兩筆錢款的性質。首先,雖然張先生主張兩筆款項為借款,但沒有證據(jù)證明鄧女士與林女士約定了該款項的性質,并且鄧女士也未在兒子兒媳離婚前向二人主張過該款項系欠款并出示借條,林女士對張先生向鄧女士借款一事并不知情。其次,考慮到鄧女士與張先生之間的血緣關系,雙方對借條的形成具備便利條件,不能僅憑借條簡單認定借貸關系的存在,也不排除鄧女士與王先生合意制造夫妻共同債務以讓林女士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可能。
綜上,鄧女士并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與林女士之間具有借貸的合意,且鄧女士代理人在庭后提交的代理詞中也明確鄧女士與林女士之間不具有借貸的合意,鄧女士轉賬時也沒有向林女士明確表示該款項系出借或贈與張先生一方的款項,故應推定該款項系鄧女士贈與張先生、林女士的。因此,法院判決張先生償還上述借款,駁回了鄧女士對林女士的訴訟請求。案件判決后,鄧女士與張先生不服提出上訴,后于上訴期間撤回上訴,現(xiàn)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車、購房的情形普遍存在,該出資目的往往是贈與,而非借貸。若父母出資的本意是向子女出借款項,并希望未來子女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該款項,則應向子女明確出借款項的意思表示,保留相關聊天、轉賬記錄等證據(jù),要求子女夫妻雙方共同出具借款憑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原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