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到站下車,卻在拿行李時不小心砸傷鄰座乘客,該乘客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近日,福建省龍巖市上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健康權糾紛案。
法院查明,今年4月,曾某與鐘某共同乘坐某趟列車,二人相鄰就座。列車在即將停靠某站點時,一旁的鐘某起身從行李架上取行李,過程中因未抓穩行李箱,脫手導致行李箱砸傷曾某,造成曾某受傷。曾某下車后到醫院就診,經診斷為腦震蕩、頸后部軟組織挫傷、頭皮血腫。
事發后,雙方就賠償金額進行多次交涉,但鐘某態度消極,不僅不愿溝通解決,也未正視自身錯誤并道歉。交涉未果后,曾某將鐘某訴至上杭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鐘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給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在行李架上取行李箱時未盡安全注意義務,未抓穩行李箱,導致意外砸傷原告是造成原告受傷的直接原因,有列車車廂內的監控視頻予以證實。原告因受傷造成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鐘某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并駁回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
法官庭后表示,隨著便捷交通的普及,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高鐵、動車作為出行方式。文明出行,不僅關乎個人的安全,更直接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美好。誠信、友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大家出門在外若有意外發生,應當第一時間積極妥善處理,依法維權。
來源:法治日報(記者 王瑩 通訊員 管杭煜 郭媚)、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