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3年4月的一天,外賣員張某在送外賣途中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在某路段紅綠燈交叉路口變道行駛,與同向右側車道王某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搭乘李某)相撞,造成車輛受損、王某、李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王某受傷后被送往醫院治療,張某向王某墊付了醫療費14447.85元。
事故發生后,張某認為自己是在送外賣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其侵權行為應由其所在公司承擔部分責任。后雙方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某將張某、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及張某所駕摩托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
湖南臨澧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系“某外賣”在臨澧縣的代理商,2023年3月,張某與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簽署了《勞務合同》。此公司辯稱其與張某之間不存在用工關系或勞務關系,而是承包關系,張某的侵權行為系其個人行為,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爭議焦點:張某與臨澧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務關系?
根據張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中的“服從安排,統一管理,按時上下線,不得遲到早退……每月二十一日前發放上月勞務報酬;勞務報酬、話費補助及其他獎勵參照最新《騎手薪資制度》;甲方為乙方提供職業培訓和購買相關保險;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監督和檢查……”等主要內容均體現出張某負有接受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管理、考核,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義務,與張某的工作手機截圖及工資明細表相互印證,亦能證實張某日常工作接受公司的管理、考核,勞動報酬根據其配送量定期支付。
綜上,張某實質上是為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提供純粹的個人勞務,該勞務是其公司經營活動的一部分;同時張某工作不具有獨立性,隨時接受公司的管理和考核,應認定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務關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者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受害人請求指派工作任務的合同相對方(用工企業)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予以支持。本案中,張某依照指派實施送餐任務時所造成王某的損害,應由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爭議焦點:賠償責任的比例劃分
根據交通管理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情況,張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法院依法認定外賣員張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王某自行承擔30%的賠償責任。張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王某的事故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其保險限額范圍內按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系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的員工,發生事故時系執行工作任務,不足部分應由某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損失共計57884.85元。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付王某各項損失18135元(交強險32582元減去應支付徐某墊付14447元),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賠付王某各項損失17712元,剩余損失王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目前,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下的外賣騎手、快遞員、代駕員、網約車司機等就業群體大幅增加,他們工作期間發生事故致第三人遭受損害的,因涉及新業態勞動者與平臺企業或其直接提供勞動的平臺外包商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界定問題,確定由誰承擔侵權責任較為復雜。該判決明確了此類案件中侵權行為的主體責任認定問題,有利于保護被侵權人的人身財產權益,依法保障新業態勞動者群體的合法權益,也有益于督促平臺經濟企業規范用工,促使平臺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法官提醒:在繁忙的配送工作中,外賣騎手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識,嚴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謹慎駕駛,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負責;同時也應注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具備一定的“法律常識和證據意識”,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勞動權利。外賣平臺和承包公司等應遵守法律規定,履行企業社會責任,不得侵害騎手合法勞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來源: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