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名稱
公民申請法律援助
二、事項類別
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
《廣東省法律援助條例》
《廣東省申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公民認定辦法》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
《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關于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四、服務對象
經濟困難公民、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
五、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法律咨詢;
(二)代擬法律文書;
(三)刑事辯護與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的訴訟代理及非訴訟代理;
(五)值班律師法律幫助;
(六)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形式。
六、受理條件
(一)經濟困難公民、符合法定條件的其他當事人在遇有法律問題或者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主張相關權利時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為申請。法定代理人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可以代為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沒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請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人員代為申請。
(四)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以及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可以通過辦案機關或者監管場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請,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代為提出。
(五)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生效裁判或者決定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決定、裁定再審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七、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沒有價值較大的資產的,應當認定為經濟困難:(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 6 個月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二)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申請日之前 6個月,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者就讀國內全日制中高等學校,導致家庭月人均消費性支出超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且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八、辦理機構信息
機構名稱:遂溪縣法律援助處
機構地址:遂溪縣遂城街道中山路171號一樓法律援助服務大廳
機構電話:0759-7744148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法定節假日休息)
九、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單
1.法律援助申請表1份(原件,可現場領取填寫);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1份(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為復印件;代為申請的,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請委托書》須為原件);
3.經濟困難申報材料1份(屬于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或者依法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情形,應當提交相關證件、證明材料或者提交書面承諾。申請人填寫的《法律援助申請人家庭成員和經濟困難說明表》須為原件;其他經濟困難說明材料為原件或者復印件。提交相關證件的,為復印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為原件或者復印件;提交《法律援助申請人承諾書》的,為原件。)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1份(由申請人自行提供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的復印件)
十、法定/承諾辦結時限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對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和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或不予法律援助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提供補充材料、作出說明和法律援助機構請求異地法律援助機構協作核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決定期限。
申請人申請法律咨詢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即時辦理,無須審查和作出法律援助決定。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并將確定的法律援助人員姓名、聯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
十一、辦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