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省審計工作統籌,更好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省審計廳根據審計署有關工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修訂完善《廣東省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促進審計項目計劃規范管理,更好發揮計劃在推動全省審計事業高質量發展中的引領作用。
新修訂出臺的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明確計劃編制的指導思想。強調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廣東和審計工作的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持黨的工作重心抓什么,審計就審什么,更好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二是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在計劃的編制、報批和調整等環節均體現黨委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作用,要求各級審計機關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要報同級黨委審計委員會審議后執行,并報告上一級黨委審計委員會,如有調整也應履行原審批程序并報告。三是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省審計廳負責領導和統籌管理全省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工作,同時加強市級審計機關對縣級審計機關的領導和統籌管理。四是調整全省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方式。全省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模式調整為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并要求上級審計機關將下級審計機關的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和執行情況作為重要考核內容。五是加強上下級審計機關計劃銜接,盡量避免交叉重復審計,加大審計成果共享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