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干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有關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二)擬訂本縣審計規范性文件,制定審計指南并監督執行。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統一管理全縣審計項目計劃。
(三)按規定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四)組織實施對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五)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六)指導、監督全縣內部審計和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于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統計、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財務、新聞宣傳、信息化建設、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承擔全縣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統籌,負責擬訂全縣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織開展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的采集、驗收、整理和綜合分析利用,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網絡安全、電子政務工程和信息化項目以及信息系統的審計。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擔重要文稿的起草和審稿有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綜合利用。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建工作。組織編報全縣審計機關部門預算、決算草案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方案,統籌安排資金使用。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和后勤保障管理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
(二)法規審理股。審理審計業務事項,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期線索的移送協調;承擔局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整改監督股。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牽頭起草各類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負責審計回訪工作,調查了解審計人員工作紀律和有關情況,促進審計人員勤政廉政,依法辦事,文明執法,嚴守紀律,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組織對縣管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縣屬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審計縣屬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縣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其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協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負責草擬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關文件。組織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五)財稅金融審計股。組織審計國家、省和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觀調控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縣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鄉鎮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全縣政府債務,隱形債務和其他需要關注的債務。根據上級審計機關的授權,組織審計稅收和社會保險費等情況;開展相關審計工作和專項審計調查。
(六)行政事業外資審計股。組織審計縣直財政預算撥款單位及下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直行政、政法部門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直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政府相關部門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縣直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主管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審計工作和專項審計調查。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縣政府投資和縣政府投資為主的經營性建設項目和非經其他關系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縣屬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組織審計縣對口支援重大項目和資金;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開展相關審計工作和專項審計調查。組織開展涉及全局或行業性的重點資金和重大項目審計,完成縣委、縣政府及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審計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