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建立實施正面清單的工作要求,適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勢,進一步推動我市企業復工復產,我局制定了《湛江市2020年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生態環境局
湛江市2020年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生態環境執法局《關于落實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相關工作的通知》(環執法發〔2020〕1號)和《廣東省2020年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實施方案》(粵環函〔2020〕86號)的工作要求,結合我市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攻堅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施原則
對污染輕、環境風險低、環境管理好的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減少現場執法;對污染重、環境風險高、環境管理差的企業加大現場執法力度,將有限的執法資源集中于主觀惡意排污、違法犯罪的企業,發揮更好的社會效益。
第三條準入條件
(一)企事業單位符合《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附件)的情形可納入正面清單。
(二)上一年度環境信用評價為紅牌或黃牌的、一年內受到行政處罰的、一年內出現集體上訪被投訴的、一年內被媒體曝光的、一年內因同一事項被重復投訴超過五次或者三個月內因同一事項被重復投訴超過三次的、一個月內在線數據異常超標次數超過五次的,且查實存在環境問題的企業,在完成整改前不納入正面清單中。
(三)近期檢查,發現存在環境風險隱患或存在環境問題的企業,在完成整改前不納入正面清單中。
第四條移除條件
(一)對存在對偷排偷放、主觀惡意排污的,對自動監控數據弄虛作假和嚴重污染環境、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環境違法行為的企業,應立即移出正面清單并及時向社會曝光。
(二)監管過程發現存在環境風險隱患或存在環境問題的企業,應立即移出正面清單。
第五條分類監管
(一)部分企業免于現場執法檢查。對正面清單中的前六類企業,包括生產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供應水、電、氣等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污染少、吸納就業能力強的企業,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重大工程項目,先進裝備制造業類企業,近一年省或市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等級為綠牌企業,符合納入條件的,在清單實行期間被“雙隨機”抽查到的,可免于現場執法檢查。
(二)部分企業減少現場檢查頻次。對納入正面清單的第七類已安裝在線監控且在線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企業,其在線監控設備穩定運行、在線監控數據穩定達標,且近一年省或市級環境信用等級為藍牌、一年內無環境違法記錄,可不將其作為“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對象,在隨機抽查管理系統中調整至一般監管對象,減少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的頻次。
(三)對于被信訪舉報、自動監控數據異常超標的企業,執法人員應到現場核實,不受正面清單影響。
(四)對影響污染防治攻堅約束性指標考核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及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應視情況開展專項執法檢查,不受正面清單影響。
第六條監管手段
優化監管方式,對納入正面清單范圍的企業,推行非現場監管方式。充分利用遙感、無人機巡查、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監控、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及時提醒復工復產企業正常運行治污設施。通過線上檢查和大數據分析,實現違法行為智能管控,并以此為契機,強化運用科技手段,提升“互聯網+監管”水平和執法效能。
第七條本細則由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及實施。
第八條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實施期間,上級部門出臺相關指引細則的,將按上級文件要求落實。實施時間截至2020年9月30日,如需延長再另文通知。
附件:監督執法正面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