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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作者: |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 時間:2020-10-26 點擊數:- 分享到: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文件

粵環〔2015〕100號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環保領域

  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環保局、深圳市人居環境委、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信訪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關于在全省推進通過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粵信聯辦發〔2015〕2號)和《環境保護部關于改革信訪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的意見》(環發〔2015〕111號)精神,推進我省環保領域信訪工作制度改革,結合我省地方性法規、環保部門職能以及環保信訪工作特點,我廳制定了《廣東省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現予以印發,請結合我廳《關于轉發環境保護部關于改革信訪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意見的通知》(粵環〔2015〕84號)的要求,一并貫徹執行。

  附件:廣東省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

  廣東省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第一部分  環保業務類

  群眾舉報企業污染環境、舉報企業違反環保“三同時”制度、舉報中介機構違反標準或規范、申請調解環境污染損害糾紛、申請環境保護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公開政府信息等,環保部門應當依照環境保護、信息公開等法律法規處理。

  一、舉報違法排污行為

  1.舉報企事業單位污染大氣、水、土壤、聲環境以及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

  2.舉報企業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3.舉報企業不如實申報排污數據,或未按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

  4.舉報企業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5.舉報環保部門職能范圍內的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以上事項,由屬地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并按有關規定公開處罰信息。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自然保護區條例》《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等。

  二、舉報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活動

  1.舉報企業未取得項目環評審批擅自建設,或未經同意擅自投入生產。

  2.舉報企業未取得許可,或者違反許可內容從事危險廢物處理處置活動。

  3.舉報企業事業單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4.舉報企業事業單位未取得輻射安全許可證,擅自使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及射線裝置的。

  以上事項,由屬地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導入環境行政處罰途徑辦理,制止違法行為。對其中屬于上級環保部門權限的內容,由當地環保部門逐級報告至有權限的環保部門,并監督企業落實上級環保部門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

  三、舉報中介機構工作不規范

  1.舉報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在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2.舉報環境監測機構在監測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3.舉報環境污染損害鑒定機構在鑒定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

  4.舉報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機構弄虛作假。

  以上事項,由負責所涉項目行政許可、所涉案件調查處理,或者對中介機構實施監督檢查的環保部門調查處理,對屬于上級環保部門權限的內容,逐級報告至有權限的環保部門。其中,舉報取得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鑒定機構違法行為的,建議舉報人向司法行政機關反映。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四、舉報非環保系統工作人員干擾環境執法

  1.舉報基層政府決策與環保法律法規相抵觸。

  2.舉報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干預環境執法。

  以上事項,根據干部管理權限轉行政監察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行政監察法》。

  五、申請調解污染損害民事糾紛

  反映企業污染環境對當事人造成損失,主張賠(補)償的,由當地環保部門導入行政調解途徑辦理。其中,各方對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引導當事人先委托技術鑒定,再進入調解程序。一方不同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或者達成協議后反悔的,主持調解的機構引導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其他行政部門、人民調解機構已經受理調解申請,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訴訟案件的,環保部門不再受理。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受污染損害發生的糾紛,環保部門無權受理。

  法律依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人民調解法》《侵權責任法》《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

  六、申請公開環保信息

  1.要求了解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污染源環境監管信息等政府信息的,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的環保部門引導其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2.舉報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當地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導入行政處罰程序。

  法律依據:《環境保護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七、應環保部門邀請提出意見建議

  1.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驗收、中介機構或專業人員資質審批工作中,環保部門在社會上公示信息,邀請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主張權利。

  2.在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行政表彰、優秀人才評定等工作中,環保部門在社會上公示,邀請公眾提供線索、提出意見建議。

  3.在制(修)訂環境保護規章、標準、規劃等工作中,環保部門在社會上公開征求意見。

  4.在其他臨時專項工作中,環保部門在社會上公示信息,邀請公眾提供線索、發表意見建議。

  對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由公示機構導入相應的行政許可、資質管理、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創建、規章制訂、標準制訂程序辦理,或者按公示約定的方式辦理。對主張權利且不服公示機構處理意見的,由公示機構引導其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非公示期間提出的事項,作為建議轉負責該項工作的機構參考。

  法律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創建與管理工作辦法》《國家生態建設示范區管理規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

  第二部分  復議訴訟類

  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行政復議途徑處理的,引導當事人就引發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就引發爭議的民事行為提起民事訴訟。

  一、不服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

  1.環保部門辦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過程中已書面告知當事人對行政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環保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事項過程中在社會上公示,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認為環保部門行政許可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3.向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機關反映問題后,對其處理意見不滿意,堅持變更、撤銷原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決定。

  以上事項,由作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決定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不服環保部門對舉報投訴事項處理意見

  1.對舉報企事業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的事項,環保部門經調查核實,作出處理決定并答復舉報人后,舉報人仍然認為環保部門未依法履職。

  2.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民事糾紛,經當地基層政府、人民調解機構、環保或其他行政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反悔,要求重新調解。

  以上事項,由調查處理舉報投訴、信訪事項的環保部門引導信訪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引導其提起民事訴訟。

  三、其他

  1.已進入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程序。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途徑處理。

  以上事項,引導信訪人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途徑提出請求或者申訴。

  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侵權責任法》《人民調解法》《民事訴訟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第三部分  信訪類

  對環保部門(含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的,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按《信訪條例》規定辦理。

  一、反映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

  1.反映環保部門對企業違法排污行為未履行監管職責。

  2.反映環保部門對群眾舉報的屬于本部門職責問題未及時調查處理。

  3.反映環保部門未調解污染損害民事糾紛。

  4.反映環保部門未履行依申請公開信息職責。

  5.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向被舉報企業透露舉報人信息,導致舉報人受到打擊報復。

  6.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

  7.反映環保部門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其中,反映工作人員違紀線索的,按干部管理權限轉行政監察部門辦理。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監察法》。

  二、對行政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1.對環保部門職責范圍內的行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2.對環保部門及直屬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提出意見建議。

  以上事項,由有權處理的環保部門調查核實。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三、咨詢

  1.咨詢環保部門機構設置、職能分工或者行政許可條件、辦事程序的,導入業務工作或信息公開途徑辦理。

  2.咨詢環保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條件和程序。經法規部門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啟動解釋程序。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部門可以向信訪人提供咨詢意見供其參考,但此類咨詢意見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解釋的效力。

  3.認為當地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理解有誤,在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職責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后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原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主張權利。

  4.認為當地復議機關、司法機關對法律、法規、規章理解有誤,在履職過程中損害本人合法權益,要求上級環保部門對法律、法規、規章含義作出解釋,然后用“解釋”內容作為變更、撤銷行政復議決定、司法判決(裁定)的法律依據的,向信訪人說明法律、法規、規章的解釋權限和程序,引導其通過行政訴訟、上訴等途徑申訴。

  法律依據:《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第四部分  非環保部門職能類

  前述三部分以外,與保護環境有關,但不屬于環保部門職能的問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群眾應當向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反映。市、縣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后,按本級政府規定程序轉送同級主管部門。省環保部門接到此類事項后,轉送當地政府信訪機構,或作為建議、信息參考。下面列舉群眾反映頻率較高且易混淆主管部門的事項。

  一、市容環境

  1.反映市容“臟亂差”。如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生活垃圾、糞便、建筑垃圾等,或未及時清掃、收集、運輸生活垃圾,舉報單位和個人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行為。

  2.對生活垃圾(糞便)分類收集、處理、利用,對生活污水處理、回用,對城市綠化工作提出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市政(市容環衛)、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城管、園林綠化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

  二、城鄉規劃

  反映生活垃圾、糞便、生活污水收集、中轉、處理設施,火車站、機場、輕軌、地鐵、鐵路、公路,輸電線路及變電站,醫療機構、火葬場、公墓等公共基礎設施選址(選線)規劃不合理。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城鄉規劃、市政(市容環衛、排水)、交通運輸、衛生計生、民政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條例》《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鐵路法》《民用航空法》《公路法》《電力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關于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殯葬管理條例》以及各城市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等。

  三、城市綜合管理

  1.反映社會生活、交通噪聲。如廣場舞音樂(鑼鼓聲)、夜市、商鋪音響播放、家庭裝修、燃放煙花爆竹等噪聲。

  2.反映露天燒烤食品煙塵、氣味。

  3.對煙花爆竹限產、限放,對機動車限購、限行等提出建議。

  4.反映施工工地未采取防塵措施,或未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的。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公安、城管、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四、農產品安全

  舉報違法生產、銷售、使用高污染、高殘留農藥、獸藥,建議指導農民合理使用農藥、獸藥、飼料、水產餌料,建議發展綠色農業。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農業(畜牧獸醫)、漁業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動物防疫法》《農藥管理條例》。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

  舉報亂砍濫伐、捕殺野生動物、破壞森林、草原等行為。提出保護野生動植物、草原、濕地、治理沙漠等建議。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林業、農業(畜牧獸醫)、漁業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漁業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防沙治沙法》《草原法》《濕地保護管理規定》。

  六、河道湖庫管理

  1.舉報從河道取水、采砂,向河道、水庫傾倒土石方、生活或建筑垃圾,影響下游灌溉、人畜用水,妨礙行洪。

  2.舉報未取得養殖證,在水庫、湖泊、河道內非法從事水產養殖活動。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水利、漁業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水法》《防洪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河道管理條例》《漁業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七、礦山秩序

  反映無證采礦或者無證開山采石,或者在采礦、采石過程中破壞森林植被,爆破作業威脅周邊居民人身、房屋安全,要求取締無證采礦行為、規范采礦秩序。

  此類問題,引導群眾向當地公安、國土資源、安全生產、林業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礦產資源法》《礦山安全法》《森林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八、財產損失鑒定

  農作物、林木(果樹、花卉、藥材)、養殖物(含水產品)出現減產、死亡,種植(養殖)戶懷疑因周邊企業排放污染物所致,要求賠償的,提示其立即向當地農林牧漁部門反映,申請鑒定評估損失種類、數額、原因,為后續調查、調解、訴訟提供基礎材料。

  在當事人取得書面鑒定評估結論,并經排查確定致害范圍后,由當地環保或其他部門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或民事訴訟等途徑處理。

  法律依據:《農業法》《森林法》《植物檢疫條例》《動物防疫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漁業法》《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規定》《侵權責任法》等。

  九、產業政策

  1.淘汰落后、過剩產能,對淘汰落后、過剩產能者給予補償。

  2.發展節水節能節材技術設備,取締粘土磚,發展新能源。

  3.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對包裝容器生產、銷售單位征收后期處理費、建立押金制度,對一次性制品征稅等。

  4.完善應對氣候變化政策和經濟機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此類問題,建議群眾向發改、工信、能源、住建、國土、商務等部門反映。

  法律依據:《節約能源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關于印發進一步做好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商品過度包裝工作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通知》《國務院關于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2014-2020)的批復》。

  十、技術發明及公益性倡議

  1.提出治理污染的新思路新工藝,撰寫環境保護方面的論文、書籍,發明治理污染的技術或設備專利。

  2.提出保護環境倡議(如少開車、不用一次性制品等)。

  此類問題,提出者可自行在媒體上發表、討論、發布廣告,專利權人可通過技術交易市場等商業渠道,與需求方平等自愿開展合作,通過投標參與公共環境治理工程。環保部門不干預排污單位自主選擇治理污染的技術和設備,不干預公共環境治理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不干預企業或個人開展污染治理技術設備開發、工程試驗、市場交易活動。

  法律依據:《專利法》《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

  注:1.受篇幅所限,本清單僅列舉群眾反映頻率較高的信訪問題。

  2.本清單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

  部門規章梳理而成。由于各地的地方法規規章、行政機構設置不同,

  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不同,在基層,某些信訪問題的主管

  部門可能與本清單不一致。

  3.隨著法律法規制(修)訂、政府機構改革、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信

  訪問題分類、處理途徑、職能歸屬等可能發生變化。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信訪局。

  廣東省環境保護廳辦公室                 2015年12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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