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一)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或接到信訪舉報,有證據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簡稱“一住兩公”)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活動的用地(簡稱“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用途變更為一住兩公或商業服務業用地,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前,土地使用權人應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四)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擬收回、轉讓前,土地使用權人應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五)二類工業用地(M2)、三類工業用地(M3)改成新型產業用地(MO)的地塊,土地使用權人應依法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用地。
申請賬號
土地使用權人或“三舊”改造主體(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申請將有關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各分局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地塊權屬信息,包括地塊用地面積(四至范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及相應審批文件,判斷地塊是否屬于適用范圍。若不屬于,各分局應于3個工作日內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并抄送區自然資源或城市更新部門。若屬于,各分局應于3個工作日內分配申請人湛江土壤APP賬號(調查單位在現場鉆孔采樣時需通過湛江土壤APP“地塊調查”“現場照片”路徑上傳土壤和地下水工作過程的照片或短視頻等)和廣東省建設用地污染地塊信息系統賬號(以下簡稱“省系統”);申請人在評審前在省系統上傳地塊調查報告,保持線下和線上流程同步),書面通知申請人開展土壤環境調查,并將書面通知抄送區自然資源或城市更新部門。書面通知參考附件1。
三、實施調查
(一)調查時間和方式。申請人應在接到各分局書面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申請人可自行或委托有相應能力的技術機構實施調查,并編制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二)調查程序和內容。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調查的內容、程序和技術要求依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其中:
1.第一階段調查:以污染識別為主,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則認為地塊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編制土壤環境書面調查報告;若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表明地塊內或周圍區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由于資料缺失等原因造成無法排除地塊內外存在污染源時,進行第二階段調查,確定污染物種類、含量和空間分布。
2.第二階段調查:以采樣與分析為主,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步進行。
(1)通過初步調查確定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等于或者低于國標GB36600風險篩選值以及清潔對照點含量(有土壤環境背景的無機物),并且經過不確定性分析確認不需要進一步調查后,第二階段調查工作可以結束,編制土壤環境初步調查報告。
(2)如果初步調查確定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國標GB36600風險篩選值,則認為可能存在環境風險,應依據HJ25.1、HJ25.2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詳細調查,編制土壤環境詳細調查報告。
(3)通過詳細調查確定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風險管制值,應依據HJ25.3等標準及相關技術要求,開展風險評估;通過詳細調查確定建設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風險管制值,對人體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風險,應當采取風險管控或修復措施。
3.第三階段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本階段的調查工作可單獨進行,也可在第二階段調查過程中同時開展。
四、聯合評審
(一)組織評審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自然資源局委托湛江市生態環境技術中心(湛江市固體廢物污染防控中心)(以下簡稱“技術中心”)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
(二)申請材料
1.提交地點
申請人將申請材料一式三份(紙質件)提交湛江市生態環境局自然生態保護科(土壤生態環境科)。
2.提交材料要求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申請表(附件2);
申請人承諾書(附件3);
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附件4);
委托書;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含水文地質調查內容)及相關檢測報告。
3.地塊權屬信息審核
市自然資源局對地塊權屬信息的符合性,分別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將審核結果及書面意見反饋給市生態環境局。
(三)組織評審
1.評審時限
技術中心在收到市生態環境局轉來的申請材料后,于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完整性初步審查(評審申請資料不滿足評審指標的或報告未按照《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1-2019)和《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及效果評估報告技術審查要點(試行)》(粵環辦〔2020〕67號)要求編寫的,則報告初審為未通過,需退件補充完善再報送),填報初步審查表(附件6)并送達市生態環境局,2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對于通過評審的報告,申請人應當在評審結束后及時向技術中心提交報告修改稿,由技術中心提交各專家復核。由于申請人原因,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未完成專家復核的,需書面向技術中心說明情況(附件12)。
申請人應在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專家復核后的報告一式三份提交市生態環境局自然生態保護科(土壤生態環境科),并領取市生態環境局出具的備案意見。
2.參會人員
原則上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市城市更新局(涉及“三舊”改造地塊的)等部門派代表,申請人、報告出具單位、專家組(至少3人)成員參加評審會。對于聯合體出具的報告,聯合體各方均應到會,由項目負責人匯報。
3.評審意見
專家評審意見一式五份,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技術中心、地塊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申請人現場各執一份。評審應當就以下問題給出明確意見和結論。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程序與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為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可以結束調查時的完整調查報告。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地塊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等內容。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還應當包括污染類型、污染來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內容。其中,書面調查報告結論應包括確認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均無可能的污染源,地塊的環境現狀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結論。一般存在3種情況:土壤污染物超過風險管控標準;未超過,且無需進一步補充調查;無法得出結論,需要進一步補充調查。
(4)報告是否通過。包括3種情況:通過,無需修改;通過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通過各專家復核;未通過,并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
(四)評審后的管理
1.技術審查意見
技術中心應在完成專家復核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市自然資源局提交技術審查意見,明確地塊是否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明確是否為污染地塊,明確是否需要開展風險評估的意見。
2.評審意見上傳
技術中心應于專家復核后5個工作日內將報告的技術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同時,將審查意見以及專家評審意見、復核意見、評審申請表、參會人員簽到表、評審報告一起打包上傳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妥善保存申請材料、評審意見等相關材料。
3.出具備案意見
市生態環境局在收到技術審查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備案意見(備案表詳見附件10),并告知申請人。
(五)其他事項
1.書面調查報告審查程序
對應HJ25.1-2019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一般不進行專家評審。技術中心在收到市生態環境局轉來的申請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地塊所在地市生態環境分局進行現場調查,重點核查地塊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上有無可能的污染源。若無則出具“可以結束調查”的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市生態環境局;若有則出具“要進行第二階段調查”的審查意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市生態環境局。
2.信息公開與報告上傳
土地使用權人將調查報告主要內容通過互聯網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少于2個月。報告審核通過但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報告,申請人應當在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完善后的報告上傳省系統。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前,調查單位將業績情況信息上傳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從業單位和個人執業情況信用記錄系統。
3.檔案管理
技術中心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請材料、評審意見等整套相關材料,并移交1份完整檔案到市生態環境局檔案室。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開展重新評審的,相關材料與之前評審的材料均需存檔。
4.報告質量信息公開
技術中心應當定期將報告評審通過匯總情況報市生態環境局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官網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報告編制單位名稱、提交報告總數、一次性通過率。
五、附則
本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