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根據自動監測數據異常線索,2024年1月17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率遂溪分局執法人員到某糖業公司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生物質鍋爐正在使用,鍋爐廢氣處理后高空排放,配套安裝的廢氣自動監測設備處于停運狀態。經查,該公司配套安裝的廢氣自動監測設備已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2023年12月18日,該公司發現廢氣自動監測設備出現故障后立即停運該設備進行檢修并向遂溪分局報告。截止檢查當天,該公司的廢氣自動監測設備仍未恢復正常運行,該公司雖已按照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但廢氣自動監測設備故障停運期間,該公司未按照《排污許可證》“六、環境管理要求:自動監測設備故障時采用人工監測,手工監測頻次:1次/6小時”的要求開展自行監測。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排污公司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和有關標準規范,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原始監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規定。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8.32裁量標準,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罰款3.5萬元。
三、案件啟示
該案通過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非現場手段,及時鎖定違法線索,“線上+線下”雙管齊下,依法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進一步推進精準、科學、依法治污走深走實。通過處罰增強監管威懾力,教育企業在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停運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規范,采用手工監測等方式,對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測,并報送監測數據,進一步強化企業環保責任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