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對人名稱 | 廣東天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4408235779272147 |
法定代表人 | 胡文貴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湛(遂)環罰字〔2021〕2號 |
違法事實 | 2020年10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該公司位于湛江市遂溪縣民營科技工業園工業南路1號的廠區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一)廠區東南角一般工業固廢垃圾堆(非危險廢物)里混存一袋實驗室丟棄的廢物(危險廢物,危廢名錄HW49),里面有硫酸分析試劑瓶、氯化鋇分析試劑瓶等危險廢物,重量為3.8公斤。(二)在該工業固廢垃圾堆(非危險廢物)旁邊空地貯存兩個裝有廢機油的桶,兩桶廢棄機油(危險廢物,危廢名錄HW08),含桶重量分別是27.1公斤和21.5公斤。該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未設置專門的危險廢物儲存間,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將危險廢物直接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
處罰依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六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規定 |
處罰內容 | 罰款人民幣10萬元整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6/21 |
處罰機關 |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
備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