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遂)環限改字〔2021〕7號
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廣東金嶺糖業集團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00617799617B
法定代表人:林水棲
地址:遂溪縣嶺北鎮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1年1月21日,我局執法人員到你公司位于遂溪縣嶺北鎮的制糖項目進行執法檢查。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正在生產,1臺20蒸噸/時鍋爐、1臺25蒸噸/時鍋爐和1臺45蒸噸/時鍋爐正在運行,燃料是甘蔗渣,產生的廢氣經各自的水幕除塵后一并匯入高效脫硫除塵塔,再通過濕式電除塵器凈化后經1#和2#煙囪排放。湛江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委托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湛江)有限公司對你公司廢氣處理后總排放口FQ-50302進行采樣檢測。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湛江)有限公司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HJ210129-04號)顯示,你公司排放的廢氣中氮氧化物折算濃度平均值為163 mg/m3,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表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規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濃度為150mg/m3)0.087倍。
以上事實,有湛江市生態環境局2021年1月21日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以及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湛江)有限公司出具的《環境監測報告》(HJ210129-04號)等材料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建設對大氣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公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遵守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你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應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廢氣穩定達標排放。我局將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你公司改正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在我局實施復查前,你公司可以提前向我局報告改正情況,并附具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3月2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