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遂)環限改字〔2020〕1號
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
遂溪縣永雄養殖場:
經營者:陳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40823MA52BN2M35
地址:遂溪縣遂城鎮豆村村委會平坡塘村村北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0年9月29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你養殖場進行檢查。經查實,你養殖場有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遂溪縣永雄養殖場經2018年12月19日在廣東省建設項目備案系統備案,該養殖場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承諾養殖廢水的環保措施:豬尿和沖欄廢水混合后,經格柵及沉沙集水池預處理后,采用“沼氣池厭氧工藝”處理后做液體有機肥用于周邊作物。該養殖場2018年8月建設,2018年9月投入生產。現場檢查養殖場廢水治理設施“沼氣池厭氧工藝”未建成已投入生產。
以上事實,有《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現場檢查筆錄》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遂溪分局調查詢問筆錄》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號:201844082300000165)及現場照片、錄像等為證。
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的規定。
二、責令改正的依據、種類
依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三、責令改正的履行
你養殖場建設項目自接本決定書后停止使用,3月內完成環保治理設施建設后方可投入使用。
我局將于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對你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實施復查,如發現你拒不改正違法行為,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或者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市生態環境局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