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更新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通知
粵環函〔2021〕373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辦公室關于轉發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的通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委托廣州、深圳市組織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有關報告評審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結合近期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相關報告評審情況(截至2021年6月21日),省生態環境廳、自然資源廳更新了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現通知如下:
一、納入名錄地塊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情況,將廣州市番禺區大龍街漢基大道13號地塊、番禺珠江鋼管廠原址1~3號地塊、番禺珠江鋼管廠原址4、5號地塊、番禺珠江鋼管廠原址6、8號地塊、番禺珠江鋼管廠原址7號地塊、廣州市荔灣區康王北路小梅大街7號地塊、白云區黃金圍貨運站地塊、廣州市番禺區邦騰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地塊、廣東省粵北無機鹽廠、中山市東區起灣北道142號之五地塊、郁南縣南興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平臺第二分公司原生產經營地塊、中山市東區起灣北道142號之六、七地塊、平臺鎮登高電池廠和電鍍車間地塊共13個地塊納入名錄。
二、移出名錄地塊
根據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情況,將廣州市萬利達紙制品有限公司地塊、番禺區新造鎮景秀路85號地塊共2個地塊移出名錄。
三、有關要求
(一)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應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
1.列入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建設用地地塊,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風險管控、修復無關的項目;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并定期向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
3.移出名錄后需要實施后期管理的地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等要求實施后期管理。
(二)有關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監督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依法落實有關要求,做好污染地塊風險管控工作,嚴防污染地塊違法違規開發利用。
附件1:廣東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2021年6月更新).pdf
附件2 廣東省地下水污染場地清單(2021年6月更新).pdf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