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這就是廣東省近年來在環保執法領域,全國首創的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個(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最早是在深圳實施的,制度出臺以后,在全國也是首創。同時該規定的附件《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目錄》規定了20種企業容易發生的輕微違法的情形,對該類行為以責令改正、警示教育為主,依法不予行政處罰,這也體現了執法包容審慎的理念,傳遞了柔性執法的溫度,也切實減輕了企業的負擔。”
這種包容審慎的柔性執法理念,還體現在廣東省去年11月公布的《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當中。該規定包含了從輕減輕處罰、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和免于處罰等內容。從輕減輕處罰指的是,對符合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等條件的企業,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作為工業和制造業龍頭,廣東之所以能夠順利推進柔性執法,更多是因為將工作做在了前面。除了對不同監管對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按照不同頻次及比例要求,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及查處結果的“雙隨機、一公開”制度。廣東還建立起了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常態化監管機制。
對納入清單的企業,執法人員主要是以非現場方式為主開展執法檢查,通過在線監控、視頻監控、用電監控、無人機巡查、大數據、遙感監測等非現場手段開展檢查,只有發現有違法線索以后才正式啟動現場檢查,從而減少執法過程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