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遂溪縣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水務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縣水務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于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按照縣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發展規劃和措施,組織編制全縣水資源綜合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二)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采區綜合治理。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和指導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地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實施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鎮級供水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方案措施,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鎮供水和節水管理工作。
(五)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及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負責縣級權限的水利基礎設施項目審核工作,提出縣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并指導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指導江河湖泊、河口、灘涂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指導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指導全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九)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和指導農村灌區骨干工程、澇區治理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和指導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管理及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十)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和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一)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承擔重大涉水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跨地域水事糾紛。
(十二)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指導實施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黨的人才發展政策,履行人才工作相關職責。開展水利科技和交流合作,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和指導編制洪水干早防治規劃、防護防御洪水方案及相關應急預案并指導實施。會同水文部門做好水情早情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水利工程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和指導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縣政府和省水利廳、市水務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縣水務局應當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監管,強化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生態健康。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完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優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第四條 縣水務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法、計生、統戰、工青婦、政務公開和宣傳等工作。組織協調水利部門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審批、行政應訴、行政復議、行政賠償及普法宣傳、法律顧問等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務以及紀檢監察工作。
(二)規劃計劃和財務審計股。擬訂水利發展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重大水利專業專項規劃。協調做好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核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和水利資金績效管理工作。協助提出中央預算內水利投資、中央水利財政資金分解安排建議、省級、市級和縣級水利建設資金安排建議并指導資金使用。負責編制運轉性資金預算并組織指導實施。承擔財務管理、固定資產賬目管理、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調查工作。
(三)水資源管理股。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承載能力預警工作,指導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編制發布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并監督實施。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超采區綜合治理工作。在全縣范圍內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計劃用水和定額管理制度。擬訂節約用水方案措施,組織編制并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全縣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城鎮供水和節水管理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四)河湖管理股。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工作。指導河道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組織和指導江河湖泊、河口和灘涂的開發、治理和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的編制。指導監督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和活動管理有關工作。組織實施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承擔推進河長制湖長制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五)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股。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組織制定有關制度并監督實施。負責權限范圍內水利建設項目的審批與審核,組織對水利基建項目及新建工程的竣工驗收。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鑒定和驗收,指導實施江海堤圍、水庫、水閘、引調水等新建、擴建、改建、除險加固工程的建設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負責組織和指導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組織指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六)農村水利與水保安監股。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農村大中型灌排工程、澇區治理工程的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和節水灌溉。組織擬訂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農村水電站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水利保障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和指導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并公告。按權限審核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監督實施。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安全方面的貫徹落實情況,負責水利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實施水庫、堤防、水閘、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
(七)水庫移民股。擬訂落實移民安置政策的措施和制度,審核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負責全縣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含抽水蓄能電站)移民安置管理和監督工作,組織和指導實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組織和指導新建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指導監督全縣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水利行業扶貧開發工作。
(八)水旱災害防御和調度管理股。組織指導編制洪水干旱防治規劃、防護防御洪水方案及相關應急預案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指導實施。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組織和指導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負責監督水利工程防洪抗旱責任制落實。會同水文部門做好水情早情預警工作。指導水利工程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完善防汛防早監測預警管理信息平臺。組織指導水利工程搶險物資儲備和工程搶險隊伍建設。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統計水利設施受災情況及上報工作,指導實施水利工程應急度汛項目和水利、水毀工程的修復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