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8日遂溪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適應基層人大工作需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廣東省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遂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遂城鎮區劃調整涉及人大工作有關事項的決定》和縣編委關于設立縣人大街道工作委員會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縣開展人大工作的實際需要,設置遂城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作為縣人大常委會派駐街道的工作機構,向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所在街道黨工委的領導。
第三條 統一使用“遂溪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遂城街道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街道工委)的機構名稱。
第四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7至13人,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委員5至11人,設立人大辦公室,配備主任、工作人員各1名(可兼職)。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名,縣人大常委會依法任免。主任、副主任人選由縣委提出、縣人大常委會任命。委員由人大街道工委提出建議人選,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同意后,提交縣人大常委會任命。人大街道工委所需人員編制由街道在現有行政編制總額內統籌解決。
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向常務委員會辭去人大街道工委的職務。
第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負責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處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會議每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人大街道工委組成人員出席。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會議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員召集。
第七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定期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縣人大常委會每年年初聽取人大街道工委關于上年度工作情況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的報告。
不是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參加縣人大常委會有關活動。
第八條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并協助縣人大常委會保證其在本轄區內的遵守和執行;
(二)聯系本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協助本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密切聯系群眾,定期走訪代表及其所在單位,幫助代表解決執行代表職務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記錄代表履職情況;
(三)組織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開展視察和專題調研、向原選區選民報告履職情況;
(四)為街道轄區內的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閉會期間履職活動提供服務保障,協助代表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
(五)組織代表聯系選民和人民群眾;聽取并反映代表和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并督促有關單位認真辦理代表和人民群眾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六)加強代表聯絡站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代表聯絡站的功能作用。
(七)協助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做好本轄區的縣人大代表選舉、罷免和補選的具體工作;
(八)承辦縣人大常委會和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九)依法承擔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人大街道工委根據縣人大常委會的交辦,做好下列工作:
(一)組織聽取街道辦事處和轄區內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專項工作報告;
(二)組織對法律、法規在街道轄區內的實施情況開展執法檢查;
(三)組織對街道辦事處和轄區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工作進行評議;
(四)組織對街道落實民生實事等工作情況開展監督;
(五)承擔街道轄區內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罷免、補選等有關工作;
(六)圍繞街道轄區內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全局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列入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議題,開展調查研究,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條 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計劃、代表聯絡站活動計劃等重要事項,應當經人大街道工委會議討論通過。
會議討論通過有關事項,應當經人大街道工委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第十一條 人大街道工委舉行會議時,根據需要可以通知街道辦事處和轄區其他國家機關派駐街道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也可以邀請代表,縣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縣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列席。
第十二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開展縣人大常委會交辦的監督工作,應當貼近民生、突出重點,綜合運用多種監督方式,并加強跟蹤監督,增強監督實效。
第十三條 人大街道工委組織代表開展監督時,應當及時將代表提出的意見、建議連同有關報告,一并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研究處理,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報告縣人大常委會,并向代表通報。
第十四條 代表在人大街道工委組織的視察和專題調研、聯系選民和人民群眾等活動中收集匯總的意見、建議,由人大街道工委分類處理,屬于本街道職權范圍內的,交由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研究處理;不屬于本街道職權范圍內的,應當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街道辦事處或者街道轄區內有關單位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饋。
第十五條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組織代表、人民群眾、街道有關單位以及社會有關方面通過召開會議等方式,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對街道工作以及民生實事等的意見和建議,加強溝通協商,推動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
第十六條 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按照政治堅定、業務精通、務實高效、作風過硬、團結協作、勤政廉潔的要求,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作風和廉政建設,努力提高干部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提高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