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要修訂《廣東省統計條例》?
廣東省在1992年出臺了《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于1997年和2000年作了修訂。原《條例》自公布實施以來對加強我省的統計法制建設,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上位法的修訂、國家改革政策措施的實施、經濟社會的發展,亟需對原《條例》進行全面修改完善,承接和細化國家關于統計工作的新要求。1.原《條例》的修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統計工作重要講話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體現。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統計工作,黨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統計工作的系列重要文件,這些要求需要通過修訂原《條例》來貫徹落實。2.原《條例》的修訂是構建與上位法及國家政策文件銜接的重要橋梁。原《條例》與修訂后的《統計法》《統計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放管服”改革精神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修訂原《條例》進行承接細化。3.原《條例》的修訂是解決當前統計工作中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當前,統計工作中存在政府購買統計服務規定不夠明確、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不夠規范以及防范和懲治統計弄虛作假機制不夠明確等問題,通過修訂原《條例》以適應我省統計工作發展。
二、《廣東省統計條例》何時正式施行?
《廣東省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9月29日通過,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20號公告予以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廣東省統計條例》實施后,原《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如何執行?
《廣東省統計條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四、為什么要將《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名稱改為《廣東省統計條例》?
《條例》的內容除了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監督檢查等統計管理的內容外,還包括統計資料公開、統計信息服務、統計業務培訓教育等服務性的內容;同時,如何為黨政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優質統計服務一直是各級政府統計部門致力追求的核心目標。因此,我們認為將《條例》名稱由《廣東省統計管理條例》改為《廣東省統計條例》更貼切、準確,更能體現政府統計的服務理念和服務意識。
五、結合廣東經濟社會發展特色,《條例》的改革創新亮點有什么?
《條例》創新亮點包含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創新國民經濟相關數據統計方式。落實《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總體方案》要求,結合廣東特色開展探索,在第九條第二款統計科學研究方面專門明確對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創新國民經濟相關數據統計方式的支持。二是鼓勵政府統計購買服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統計工作需要采取政府購買服務,并明確保密規定和監督管理。三是強化統計信息化建設。《條例》第六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第七條明確了對統計數據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機制,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強調充分利用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的公共數據,減少重復搜集等規定。四是統計資料備份管理方面。《條例》第十八條明確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存儲備份機制,防止統計資料毀損和滅失,實踐中已在逐步實現統計資料同城災備和異地災備。
六、《條例》的立法目的及依據是什么?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工作,保障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七、作為我省政府統計的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八、根據上位法規定以及保障統計工作有效開展的需求,統計職責應如何設置?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加強統計隊伍建設,為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以下簡稱政府統計機構)依法管理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搜集、提供統計資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搜集、提供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的有關統計資料。
九、《廣東省統計局加強基層統計“7個一”規范化建設方案》中提到要著力解決基層統計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條例》在解決這些薄弱問題上有什么措施?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承擔統計職能的經濟功能區應當明確負責統計工作的機構,配備與統計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
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辦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辦的統計工作。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開展統計工作。
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是政府統計活動的實施主體,只有依法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侵犯,才能保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獨立、客觀、真實開展統計工作。《條例》如何體現獨立統計?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不得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責任單位。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防范和懲治統計弄虛作假機制。
十一、在統計工作中,廣泛應用現代化的信息技術,有利于提高統計工作效力。《條例》如何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構建安全、高效、便捷的統計信息化系統,提高統計資料搜集、處理、傳輸、存儲、分析、共享和公開的信息化水平。
十二、社會公眾都很關心調查搜集的統計資料會不會被泄露,《條例》在統計數據安全管理上有哪些措施?
第七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保密工作機制,加強統計數據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十三、《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要求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推進本行業、本領域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工作,《條例》是如何加強統計信用建設的?
第八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統計信用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將統計調查對象履行統計法定義務等信用信息歸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依法公開相關信息,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十四、統計需要運用科學的統計調查方法,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調查、分析、研究,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和專業性。《條例》在加強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哪些規定?
第九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科學研究,健全統計指標體系,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建立完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統計調查制度,優化統計監測評價體系,加強對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的統計調查,提高統計服務水平。
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創新國民經濟相關數據統計方式。
十五、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直接關系到政府統計工作的質量和水平。為了保障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應如何做好宣傳教育與培訓?
第十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普法教育和各類普查、調查工作,開展統計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
十六、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報送統計資料義務,是確保統計工作有效運行、政府部門及時取得全面準確統計資料的基礎。統計調查對象在報送統計資料過程中要做好哪些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加強統計基礎工作,為履行法定的統計資料報送義務提供組織、人員和工作條件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本單位統計負責人和配備統計人員。
十七、基本單位名錄庫建設有利于加強拓展部門信息共享,如何規范管理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十二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計基本單位信息共建共享機制。有關部門在日常行政管理、統計調查或者其他工作中掌握的基本單位變動信息,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統計機構反饋。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據行政記錄和統計調查等資料及時維護、更新本行政區域的統計基本單位名錄庫。
十八、政府統計購買服務在克服政府統計人員不足、提高政府統計效能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本《條例》規定了哪些統計活動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統計購買服務應當注意什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統計工作需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依法委托開展調查方案設計、軟件開發、現場調查、數據處理、研究分析等活動。受托方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和范圍內開展相關統計活動,嚴格遵守統計調查制度和保密規定,保證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開展的統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九、如何保障政府統計調查的權威性,在制定統計調查項目過程中應當注意什么?
第十四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項目應當論證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學性,控制調查范圍、頻率和指標數量。
二十、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公布哪些內容?
第十五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在統計調查項目批準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通過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其批準的項目的名稱、組織實施機關、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有效期限等,涉及國家秘密的統計調查項目除外。
二十一、為保護統計調查對象的合法權益,統計調查項目應如何組織開展?
第十六條 統計調查項目組織實施機關應當向統計調查對象說明統計調查制度內容、法定填報義務、填報要求以及相關的法定權利等,并提供業務指導、培訓、咨詢等服務。
二十二、統計調查項目變更的程序是什么?
第十七條 統計調查應當按照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變更統計調查制度的內容,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二十三、妥善保存統計資料并加強管理,對于防止資料遺失和統計泄密等行為的發生,具有重要的作用。《條例》如何規定防止統計資料毀損、滅失?
第十八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存儲備份機制,防止統計資料毀損、滅失。
二十四、為了更好地為數據需求者提供服務,使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和廣大公民等能夠及時了解統計信息,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如何規范管理統計資料的公布?
第十九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制定并公開年度統計資料公布計劃,明確統計資料公布的時間、內容、方式等,并按照計劃向社會公布。不能按照計劃公布的,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資料公布制度,加強統計資料公布的統籌管理,保障公布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和一致性。修訂已公布的統計資料,應當說明修訂依據和情況。
各行政區域的統計數據,以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數據為準。
屬于政府統計機構公布范圍的統計數據,有關部門不再另行公布;確需公布的,應當與政府統計機構公布的數據保持一致。
二十五、統計調查對象的個體資料能對外提供作為評比、資格認定的依據嗎?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政府統計機構提供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作為各項評比表彰和資格認定依據。
二十六、如何規范管理統計信息共享工作?所有統計信息都能共享嗎?
第二十二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信息應當共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時,應當充分利用省政務大數據中心的公共數據,不得重復搜集。
二十七、統計數據質量是統計工作的生命線,在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管理方面應采取哪些措施?
第二十三條 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統計數據的審核、檢查、監控和評估,提高統計數據質量。
二十八、在持續筑牢統計“兩防”(防注水、防少漏)工作防線中,如何加強執法監督力量?
第二十四條 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執法監督工作,強化統計執法監督職能,配備與執法監督任務相適應的統計執法人員,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二十九、什么時候可以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檢查對象收到統計檢查查詢書應該怎么做?
第二十五條 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時,可以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檢查對象收到統計檢查查詢書后,應當按照期限如實作出書面答復,并提供相關證明和資料。
三十、政府統計機構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存在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第二十六條 政府統計機構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有關部門未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弄虛作假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存在嚴重統計違法行為的,可以約談其負責人,并可以依法向任免機關、監察機關等有關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三十一、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統計工作中違反法律規定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統計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二、本《條例》與其他法律法規如何銜接?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