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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

作者: | 來源:本網 | 時間:2022-10-21 點擊數:- 分享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遂溪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規范性、統一性管理,提高統計調查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減輕統計調查對象負擔,推進統計信息共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家統計局《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遂溪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縣政府及其部門的地方性統計調查項目。包括:

(一)遂溪縣統計局(以下簡稱縣統計局)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二)縣統計局對上級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制度(方案)修訂調整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三)縣級部門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四)縣級部門對上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方案)修訂調整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是指制定機關通過調查表格、問卷、行政記錄、大數據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統計資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類統計調查項目。

第四條 縣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轄區內統計工作,指導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按權限管理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第五條 制定機關應當明確統一組織協調統計工作的綜合機構,負責歸檔管理、統一申報本單位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

第二章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

第六條 制定機關執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黨委政府的決定和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開展統計活動的,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應當遵循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并履行報批手續。

第七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減少調查頻率,縮小調查規模,降低調查成本,減輕基層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可以通過行政記錄和大數據加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開展統計調查;可以通過已經批準實施的各種統計調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重復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面統計調查。

第八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有組織機構、人員和經費保障。

第九條 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該項目的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內容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指標解釋、指標間邏輯關系,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

 統計調查制度總說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范圍、調查內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質量控制、報送要求、信息共享、資料公布等作出規定。面向單位的地方統計調查,其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遂溪縣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十條 地方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列明下列事項:

(一)向審批機關報送的制定機關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取得的具體統計資料清單;

(二)主要統計指標公布的時間、渠道;

(三)統計信息共享的內容、方式、時限、渠道、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四)統計調查對象使用遂溪縣基本單位名錄庫或者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的情況。

第十一條 地方統計調查應當規范設置統計調查表、統計指標和計量單位,指標解釋和計算方法應當科學合理。

第十二條 地方統計調查應當使用國家統計標準。無國家統計標準的,可以使用部門統計標準。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當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 新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或者對現行統計調查項目進行較大修訂的,應當開展試填試報等工作。

第三章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第十五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類審批:遂溪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機關為縣統計局,申請機關為制定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縣級有關部門。

(一)縣統計局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以及對上級統計機構統計調查制度(方案)修訂調整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報市級統計局審批;

(二)縣級部門制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以及對上級部門統計調查制度(方案)修訂調整后形成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報縣統計局審批。

第十六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包括申報、受理、審查、反饋、決定等程序。

第十七條 制定機關提交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送審時,應當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審批項目的公文;

(二)新增或修訂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申請表;

(三)統計調查制度;

(四)統計調查項目的論證報告、背景材料、經費保障等,修訂的統計調查項目還應當提供修訂說明;

(五)征求有關地方、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和專家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六)重要統計調查項目的可行性測試評估表或者試點報告;

(七)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規定。涉及保密的,按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機關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補正。

第十九條 審批機關對申請審批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進行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作出予以批準的書面決定:

(一)具有法定依據或者確為本地區、本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所必需;

(二)與現有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主要內容不重復、不矛盾;

(三)主要統計指標無法通過本地區、本部門行政記錄或者已有統計調查資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地方統計調查制度科學、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

(五)采用的統計標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六)符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審批機關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意見;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審批機關作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審批機關在收到制定機關申請公文及完整的相關資料后,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審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機關。完成時間以復函日期為準。制定機關根據審批機關補正要求進行修改統計調查項目的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簡化審批程序,縮短期限:

(一)發生突發事件,需要迅速實施統計調查;

(二)統計調查內容未做變動,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屆滿需要延長期限。

第二十二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實行有效期管理。審批的統計調查項目有效期為3年。統計調查制度對有效期規定少于3年的,從其規定。有效期以批準執行的日期為起始時間。

超過有效期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自動失效,如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提前1個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統計調查項目在有效期內需要變更內容的,制定機關應當重新申請審批。

第二十三條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經審批批準后,制定機關應當在統計調查表的右上角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即批復文件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收到批準的書面決定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已標注批準文號和有效期限的統計調查制度報送審批機關。

第二十五條 審批機關通過本級政府或者審批機關網站公布批準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名稱、制定機關、批準文號、有效期限和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

第四章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制定機關應當健全統計工作流程規范,完善統計數據質量控制辦法,夯實統計基礎工作,嚴格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統計調查,不得擅自調整內容、范圍和報送頻率。

第二十七條 制定機關在組織實施統計調查時,應當就統計調查制度的主要內容對組織實施人員進行培訓;應當就法定填報義務、主要指標含義和口徑、計算方法、采用的統計標準和其他填報要求,向調查對象作出說明。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布主要統計指標含義、調查范圍、調查方法、計算方法、抽樣調查樣本量等信息,對統計數據進行解釋說明。

第二十九條 制定機關組織實施地方統計調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的規定。

第三十條  地方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資料,一般應當在政府部門間共享。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向審批機關報送組織實施地方統計調查取得的綜合匯總資料。

第三十一條 制定機關建立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執行情況評估制度,對實施情況、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進行評估,認為應當修改的,按規定報請審批機關審批。

第五章 審批機關提供的服務

第三十二條 審批機關依法開展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工作,為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有關統計業務咨詢、統計調查制度設計指導、統計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十三條 審批機關組織本級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統計辦共同維護、更新遂溪縣基本單位名錄庫和部門基本單位名錄庫,為地方統計調查提供調查單位名錄和抽樣框等服務。

第三十四條 審批機關提供國家統計標準和部門統計標準查詢服務。

第三十五條 審批機關提供地方統計調查項目查詢服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遂溪縣統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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