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發布關于印發《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規范了優待證的制發、使用和服務管理,進一步維護持證人權益,提高優待服務管理水平。《實施細則》自2023年2月5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實施細則》明確了優待證適用范圍、職責分工、功能,以及申請、審核、制發、補換、收回等程序,并對優待證的監督管理予以明確。
《實施細則》明確了優待證功能,持證人憑廣東省發放的優待證可享受國家層面提供的面向全國持證人的優待服務,省層面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證人的優待服務、各地市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證人的優待服務和社會各界主動提供的優待服務。
在優待證申請程序上,《實施細則》規定優待證原則上由服務對象本人提出申請,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書面委托他人提出申請。申請人原則上應在戶籍地提出申請,不在戶籍地常住的,可在常住地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提出申請。
《實施細則》還明確外省戶籍的服務對象申請廣東省發放優待證的條件和退役軍人證件丟失、無法證明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身份的處理辦法等。
此外,結合廣東省實際,《實施細則》規定東莞、中山市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后,按系統流程逐級提交至市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再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