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民政局、財政局、住房城鄉建設局、醫保局:
現將《廣東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醫療保障局
2021年3月4日
廣東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更好地服務軍地改革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體現社會尊崇優待,根據《退役軍人事務部等5部門關于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幫助退役軍人擺脫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協同性、體現優待性、注重時效性、調動積極性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救急濟難水平,增強困難退役軍人安全感、獲得感和榮譽感。
第三條 立足濟難解困。對因軍事職業特殊性造成重殘重病、長期失業或遭遇突發性、臨時性事件等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軍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難、求實效的要求,給予及時幫扶援助。
第四條 體現尊崇優待。充分體現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作出的犧牲貢獻,對其面臨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礎上,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給予臨時性、過渡性的幫扶援助,把黨和國家對困難退役軍人的關心關愛落到實處。
第五條 創新方式方法。立足退役軍人特點訴求,結合管理服務需要,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利用現有資金渠道,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為困難退役軍人提供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幫扶援助。
第六條 幫扶援助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強化政治責任和使命擔當。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統一領導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協調,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醫療保障等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八條 各相關部門要不斷創新服務形式,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進一步樹立主管主責意識,主動作為,因人施策,切實做到應幫盡幫、應援盡援、幫援及時。
第九條 各地在充分用好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的基礎上,確需設立幫扶援助資金的,同級財政可給予一定保障。
鼓勵通過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籌集資金用于幫扶援助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可設立困難退役軍人關愛幫扶基金,拓寬資金保障渠道。
第三章 幫扶援助對象
第十條 幫扶援助對象為廣東省戶籍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
第四章 幫扶援助情形
第十一條 按照“普惠加優待”的原則,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在充分享受社會救助政策的同時,對因以下五種情形導致生活陷入困境的,根據困難程度和現實表現,可以按規定申請幫扶援助。
(一)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造成退役后本人就業困難,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二)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造成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三)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四)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五)遭遇其他特殊情況導致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
第十二條 申請幫扶援助人員在申請之日前2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幫扶援助:
(一)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不當行為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
(三)組織煽動、串聯聚集、纏訪鬧訪、滯留滋事、網上惡意炒作或造謠、多次參加聚集上訪的;
(四)不支持不配合管理服務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應給予幫扶援助的。
第五章 幫扶援助方式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幫扶援助對象,各地應當根據幫扶援助標準和對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方式予以幫扶援助。
(一)提供資金援助。按照專款專用、科學公正、加強監管的原則,全面推行社會化發放,確保資金發放安全、及時、便捷、足額。必要時,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提供實物援助。包括發放衣被、食品、飲用水、醫藥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產資料,以及提供臨時住所等。
(三)提供社會化服務援助。鼓勵和引導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納入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開展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多元化、個性化幫扶援助。
第六章 幫扶援助標準
第十四條 各地要著力提高幫扶援助力度,做到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根據幫扶援助對象的困難情形和程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標準,并適時調整,推動逐步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幫扶援助標準體系。
第七章 幫扶援助程序
第十五條 幫扶援助工作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鄉鎮(街道)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序辦理。
(一)個人申請。一般由符合條件的對象本人書面向本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填寫《廣東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申請表》(見附件)。沒有單獨建立服務站的,可向負責退役軍人工作的工作人員提出申請。本人因行動不便、精神障礙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其監護人、家屬、所在村(居)可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按規定如實提交身份證、退役證件或移交政府安置證明等相關資料。無正當理由,申請人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復提出申請。
(二)鄉鎮(街道)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身份、家庭經濟狀況、困難情形程度、各類救助情況等逐一調查,提出審核意見,并視情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后,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三)縣級審批。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后,可委托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開展信息核實等工作,并應當及時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的,不予批準。
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六條 遇有緊急情況,各相關單位可先行幫扶援助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困難退役軍人生活、醫療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當給予積極協助。
符合《廣東省退役軍人應急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可疊加享受。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審核審批機關工作人員要嚴守紀律規矩,依法依規做好幫扶援助工作。
行政機關、退役軍人服務保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退役軍人應當做到誠實守信,確保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對申請人騙取幫扶援助的,應當追回已享受的相應待遇;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商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4日起施行。
各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切實做好本地區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
附件:廣東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申請表
附件
廣東省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申請表
備注:
1.救助類型分為資金援助、實物援助、社會化服務援助等三種類型。
2.幫扶援助標準按審批幫扶援助的實際情況填寫。
3.東莞、中山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履行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批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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