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印發《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的通知
粵退役軍人規〔2023〕1號
各地級以上市退役軍人事務局、各縣(市、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規范我省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制發、使用和服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廳制定了《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2023年1月3日
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關于《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簡稱優待證)制發、使用和服務管理,維護持證人權益,提高優待服務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優待證分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優待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遺屬優待證”兩種,分別面向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發放。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廣東省發放的優待證申請、審核、制作、發放、使用、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條優待證是持證人彰顯榮譽的載體、享受優待的憑證。
第五條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堅持彰顯榮譽、規范有序、精準動態、便捷安全的原則。
第六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指導全省優待證制發和服務管理工作,在退役軍人事務部確定的合作銀行范圍內,確定本地區合作銀行,推進優待證在本地區的使用。市、縣退役軍人事務局負責本地區優待證發放和服務管理工作。
第七條優待證采用全國統一制發式樣,印有優待證種類名稱、持證人姓名、持證人性別、持證人相片、發放單位等信息。
優待證由全國統一編號并以加密方式儲存于優待證芯片內,提供數據服務使用。
第八條持證人應模范遵守法律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在社會生活中發揮先鋒作用,引領良好道德風尚,珍惜維護榮譽,愛惜優待證。
第九條 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依托全國優待證管理信息系統開展。
第二章 功 能
第十條優待證由退役軍人事務部聯合相關合作銀行共同制作,以銀行借記卡為載體,不具備透支功能。
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按相關規定管理。
合作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做好金融功能相關的服務管理,配合做好優待證服務管理及優待項目拓展等工作,為持證人提供優先優惠等優待服務。
第十一條持證人憑廣東省發放的優待證可享受以下優待:
(一)國家層面提供的面向全國持證對象的優待服務,包括《退役軍人事務部等20部門關于加強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優待工作的意見》及優待目錄清單中明確的可使用優待證的優待服務,退役軍人事務部與相關合作單位簽署的各優待類協議所涉及服務等;
(二)省層面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證人的優待服務,包括《廣東省軍人軍屬、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基本優待目錄清單》中明確的可使用優待證的優待服務,省政府相關文件規定的公共交通和文化旅游方面可使用優待證的優待服務;
(三)各地市提供的面向我省持證人的優待服務;
(四)社會各界主動提供的優待服務。
第十二條我省將根據國家規定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不斷調整基本優待目錄清單,以優待證為識別認證載體,充分發揮優待證服務使用功能,更好地為持證人服務。
第十三條 鼓勵各地在有條件的基礎上,將本地提供的優待服務面向全國持證人開放。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社會各界為持證人提供多元化優待服務。
第十四條 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積極推廣優待證在本地區、相關行業領域的應用,不斷擴大優待證使用范圍、提高優待證知曉度。
在保持式樣標準不變、主要功能不變、管理主體不變、工作流程不變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優待證搭載其他公共服務功能。
第十五條 在基于優待證開展金融領域應用時,應當按照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履行個人金融信息保護責任,切實保障持證人資金與信息安全。
第十六條各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逐步實現通過優待證關聯的個人銀行賬戶發放撫恤補助金、慰問金等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發放的資金。
第三章 申 請
第十七條優待證原則上由退役軍人和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等其他優撫對象本人提出申請,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書面委托他人提出申請。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本細則施行后,安置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接收退役軍人時,可指引退役軍人按本細則規定提出優待證申請,依對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領。
第十八條申請人原則上應向戶籍地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提出申請,不在戶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提出申請。
第十九條 廣東省戶籍的申請人,申請由廣東省發放優待證的,按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廣東省戶籍的申請人,申請省外常住地省份優待證的,應符合常住地省份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有關規定。如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根據申請人意愿轉為廣東省發放優待證。
第二十一條 非廣東省戶籍在廣東省常住,申請由廣東省發放優待證的,申請人除符合本細則有關規定外,還應同時具備以下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按照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了廣東省居住證;
(二)申請人在廣東省內常住地工作滿兩年且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兩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提出優待證申請前,應建檔立卡。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完成建檔立卡后,可通過互聯網提出線上申請,也可向戶籍地或常住地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提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完成建檔立卡的,申請優待證時,需提供居民身份證、近期1寸白底免冠電子相片。
非廣東省戶籍在廣東省常住,申請由廣東省發放優待證的,還需提供居住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記錄。
委托他人申請的,還需提供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委托書。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申請優待證,未建檔立卡或建檔立卡基礎檔案信息不完善的,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
(二)居民戶口簿;
(三)退役軍人視不同身份提供轉業證、退伍證、軍隊離退休證、復員證等材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立功受獎材料等;
(四)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需分別提供烈士證書、因公犧牲軍人證明書、病故軍人證明書等。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相關證件丟失或無檔案,無法證明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身份的,應由入伍地人民武裝部門或者由熟悉情況的村(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相關材料,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通過與公安、民政、人武部等相關部門比對后確認身份。
如申請人暫無法提供相關材料或所提供材料無法核實的,應待申請人材料補充完善、身份確認后,再接受其申請優待證。
第二十七條 優待證首次申領免費。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已持有所選制證銀行4張及以上借記卡的,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工作人員應提示申請人自行聯系相關銀行,根據銀保監會相關規定,將現持有的借記卡數量減少至3張及以下,方可成功申請優待證。
第二十九條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均符合的申請人,可根據意愿申領其中一種。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對象,其相關身份均寫入優待證芯片,按規定享受相應的優待服務。
第四章 審 核
第三十條 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檢查申請材料內容是否完備、申請優待證種類是否明確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核實。
第三十一條 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依據申請材料,核實對象身份是否真實、申請優待證種類是否準確、照片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等。符合要求的,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初審。
初審通過的,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
審核通過的,提交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初審通過后,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備案。
第三十二條 非廣東省戶籍在廣東省常住,申請由廣東省發放優待證的,由所在常住地的縣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初審通過的,報市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復核后,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審核。
廣東省戶籍但常住在省外,在常住地申請廣東省發放優待證的,在受理申請的常住地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檢查通過后,由戶籍地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初審,逐級提交到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廣東省戶籍但常住在省外,申請常住地發放優待證的,根據《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我省戶籍申請人在本省跨市、縣(市、區)申請的,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在檢查通過后,提交至其戶籍地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進行核實、初審、審核,直至提交到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第三十四條 根據《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核不予通過:
(一)服役期間被部隊除名、開除軍籍的;
(二)處于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內的;
(三)處于服刑、羈押、通緝期間的。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被開除公職或存在嚴重影響身份榮譽的其他情形的,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具體審核辦法,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另行規定。
第三十六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后,將制證所需信息提供給合作銀行。合作銀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辦理。
第三十七條對核實、初審、審核、備案、制證等各個環節未通過的申請,應逐級返回至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
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及時告知申請人未通過原因,并指導申請人補充完善。
第五章 制 發
第三十八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監督有關單位按照《中國金融集成電路(IC)卡規范》等相關要求和標準制作優待證,確保數據存放、傳輸、使用安全。
第三十九條 優待證制證廠家通過郵寄的方式將制作好的優待證,寄送至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所在的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
第四十條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指定專人簽收優待證,簽收時應清點數量,檢查外包裝信封是否完整、優待證是否完好等,確認無誤后在系統上做好登記。及時通知相應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領取優待證,并做好登記。
第四十一條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收到分發的優待證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對接申請人,確定送達方式,完成送達,并做好登記。送達方式包括主動送達、集體頒發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等。
送達優待證時,工作人員應協助申請人當面檢查優待證證面信息是否準確,確認無誤后請申請人簽字,并及時在系統中做好登記。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收到優待證核對證面信息無誤后,按照有關規定激活金融功能。
申請人發現優待證證面信息有誤的,應及時交回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核實相關情況,更正后按程序上報重新制作。
第四十三條 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收到優待證3個月后仍無法聯系到申請人的,應將該優待證逐級上交至省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由省退役軍人服務中心按照收回程序處理。
第四十四條 市級退役軍人事務局應定期將優待證制發情況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第六章 補 換
第四十五條 優待證遺失后,持證人應及時告知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并按照銀行有關規定掛失。
第四十六條 優待證遺失的,持證人可在辦理正式掛失手續后,提出補領申請。
補領新證后找回原證的,持證人應當將原證交回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
第四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證人可以申請更換優待證:
(一)優待證損壞不能在讀卡設備上正常讀取的;
(二)優待證證面污損、殘缺,信息無法辨認的;
(三)優待證證面信息需要變更的;
(四)持證人戶籍地或常住地省份發生變化的;
(五)兩種優待證申領條件均符合的持證人需要變更優待證種類的;
(六)其他需要更換的情形。
出現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持證人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到合作銀行更換;出現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持證人應向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提出更換申請,并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需要變更優待證發放省份的,持證人應先取消相應的銀行金融賬戶,憑銀行出具的金融賬戶取消證明申請更換。
第四十九條 持證人在申請更換優待證時,須交回原持有的優待證。
第五十條因優待證卡片質量問題造成無法使用的,按相關金融規定認定后,可免費更換;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的,可免費更換。
除上述情形外,需要更換或補領的,相關費用按照合作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收 回
第五十一條根據《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持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批準,由受理申請的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收回其優待證,并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一)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證的;
(二)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優待證的;
(三)戶籍注銷的;
(四)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五)處于服刑、羈押、通緝期間的;
(六)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七)存在嚴重影響身份榮譽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二條 確認收回的,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及時通知合作銀行暫停應收回優待證的非柜面業務辦理功能;仍有相關金融功能需要使用的,由合作銀行在完成金融功能轉移后協助收回。
第五十三條 收回的優待證,由省退役軍人服務中心負責登記銷毀,具體銷毀方式按照涉密文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四條 持證人被收回優待證后,相關情形消失、能夠主動改正錯誤并積極消除負面影響的,可以重新申請優待證,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審核,審核情況報退役軍人事務部備案。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根據《退役軍人、其他優撫對象優待證管理辦法(試行)》,對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優待證,故意污損、劃刻、破壞優待證或者惡搞、丑化、玷污優待證形象,將優待證用于商業、娛樂活動,以及其他不恰當使用優待證的行為,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督促糾正、批評教育。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五十六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定期會同同級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對生存、婚姻、社保等信息進行比對,及時更新對象信息,實現精準管理。
第五十七條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以及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優待證服務管理工作中應按照職能職責做好工作。對因履職不力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依規問責追責。
第五十八條省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協助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開展優待證備案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各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協助各級退役軍人事務局開展優待證審核和服務管理等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五十九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應采取技術手段和服務管理措施,保護持證人個人隱私,依法使用有關信息。
第六十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合作銀行應加強合作,共同建立服務體系,及時解答對象關于優待證申請使用、優待政策、優待項目等咨詢,妥善處理投訴,建立辦理反饋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東莞、中山市鎮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受理申請后,按系統流程逐級提交至市級退役軍人事務局審核,再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是指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配偶、父母(撫養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擔撫養義務的兄弟姐妹。
第六十三條軍級以上退休干部在移交省軍區系統后申領優待證的,具體由省軍區政治工作部門與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對接辦理。
第六十四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依法退出現役的警官、警士和義務兵等人員,適用本細則。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由廣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2023年2月5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