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點】
出版物發行單位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者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應查驗供貨單位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留存復印件或電子文件,并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驗。”。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者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的。”
【案情介紹】
2022年9月26日下午,遂溪縣文廣旅體局執法人員對遂溪縣城月鎮某書店(以下簡稱當事人)依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抽取了《新解新教材部編版語文 一年級 上》、《高分突破語文五年級 上冊》、《小學教材全解全析語文六年級上》該場所未能提供進銷貨清單,并且其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財務票據大多遺失。9月28日,我局決定立案調查。執法人員提取了相關證據,并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9月28日本案調查終結。依法查明事實,當事人持有《營業執照》和《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屬合法經營出版物發行單位。當事人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者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執法人員于當日查實。
【處罰結果】
2022年9月28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當事人繳納了罰款,案件執行完畢。
【法律依據】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單位、個人,應查驗供貨單位的出版物經營許可證并留存復印件或電子文件,并將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驗。”。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一)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者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的。”《湛江市文廣旅體局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若干規定和實施標準(2021年1月版)》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的文廣旅體市場違法行為不具有從輕或者減輕、從重情形的,應當按照實施標準給予一般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出版物發行單位未能提供近兩年的出版物發行進銷貨清單等有關非財務票據或者清單、票據未按規定載明有關內容案件,典型意義有:近年來,一些出版物發行單位為獲取利益,進貨盜版書籍,未能提供相應進銷貨清單,擾亂了市場秩序,易形成不良競爭的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