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案例: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開展“低價游”受查處
目前在旅游市場中,有一些別有用心的旅行社以“團購價”“零團費”“免費游”“旅游補貼”等噱頭吸引老人旅游者上門,但為降低經營成本, 可能會在行程路線、交通工具、餐飲住宿等方面大打折扣, 并在旅途中安排各種購物環節,或是在簽訂合同時將最精彩、需要付費的景點排除在低價團費之外變相加價。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8日,湛江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執法人員聯合湛江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湛江東盟城購物店開展旅游團隊和旅游包車執法檢查時,發現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帶領一個旅游團在湛江東盟城某購物店經營場所內活動。該旅游旅游團隊《出團計劃書》顯示: 旅游線路“參觀水培有機蔬菜基地一日游”;簡要行程“出發—進3個購物店—水培有機蔬菜基地—返程”。其的《行程單》顯示:參團費用9.9元/人(每人贈送10斤大米+3斤有機蔬菜)等內容信息。
執法人員對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
某進行調查詢問。 經調查查明,該旅行社組織 “參觀水培有機蔬菜基地1日游”旅游團隊,該旅游團隊實際參團旅游者49人,其中60歲以上老人41人,每位旅游者的參團費用是9.9元/人, 報名參團每人贈送 10斤大米+3斤有機蔬菜。該旅行社團費收入低于旅游車包車費、導游服務費、餐費、雜費(贈送的大米、 有機蔬菜費用)等接待和服務成本近千元。
【處理結果】
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要求導游洪某接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旅游團隊, 其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湛江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依據《旅行社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 適用《湛江市文廣旅體局市場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若干規定和實施標準》,對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以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律評析】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但是,湛江港程旅行社有限公司為了營利置有關法律法規于不顧,要求導游洪某所接待收入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近千元的旅游團隊。 《旅行社條例》之所以規定不能接待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
團隊, 就是預防旅行社可能會在行程路線、交通工具、餐飲住宿等方面大打折扣, 并在旅途中安排各種購物環節, 或是在簽訂合同時將最精彩、需要付費的景點排除在低價團費之外變相加價,損害廣大游客特別是老年游客的旅游合法權益。
辦理此案, 目的就是告誡旅行社業務經營者不要心存僥幸,不要通過“低價游”等方式招徠游客,再在旅游途中欺詐游客特別是老年游客。湛江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始終維護廣大游客特別是老年游客合法權益, 堅決打擊通過“低價游”等方式招徠游客特別是老年游客, 再以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進行購物等方式侵害游客特別是老年游客的合法權益行為, 有效促進我市旅游市場健康發展。
【法律鏈接】
《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 和服務費用或者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 隊,不得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
《旅行社條例》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導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
的旅游團隊, 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 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處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