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監管機制,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家衛生健康委等28部門《關于對嚴重危害正常醫療秩序的失信行為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國家衛生健康委《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衛生信用信息,是指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含承擔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職能的鎮街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下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醫療衛生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等,在依法履行衛生健康管理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反映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信息主體)醫療衛生信用狀況的客觀數據和資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醫療衛生信用信息記錄、采集、存儲、歸集、分級、修復、移除、使用和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醫療衛生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等醫療衛生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按照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目錄以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記錄、采集、存儲醫療衛生信用信息,并及時、準確、完整地歸集信息。
第四條 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應當遵循分類推進、分級管理、安全合法、客觀準確、及時有效、科學審慎的原則,維護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成立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領導小組,內設機構按照職能履行信用信息管理相關職責,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機制和應用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加強日常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省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制定信用信息分級管理規則,建設全省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匯總發布全省衛生健康領域嚴重失信名單。
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的記錄、歸集、共享、使用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醫療衛生信用信息分級管理并依法公布分級結果,報送信用信息。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醫療衛生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群團組織應當及時提供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醫療衛生信用信息。
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要求保證數據真實性和數據質量。
第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推行衛生行政許可信用承諾制度,并將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依據。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辦理注冊、審批、備案等相關業務環節,應當開展信用知識教育,提高管理相對人依法誠信執業意識。
第二章 歸集與分類
第七條 醫療衛生信用信息實行目錄清單管理。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目錄規范要求,編制全省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目錄,明確信息記錄、歸集的內容、使用范圍、更新周期、數據來源、格式規范、共享條件、使用期限和保存期限等。
第八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及監管職責,及時準確完整錄入、歸集信息。
需歸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類信息:政務服務類事項設立、變更、校驗等信息,實施醫療衛生許可、備案等告知承諾的,取得行政許可、備案后首次監督檢查與許可、備案告知承諾信息一致性情況。
(二)行政監督檢查信息: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投訴舉報、上級部門交辦、下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請或有關部門移送等各類監督執法信息,包括監督檢查抽查結果、不良執業行為記分結果,責令整改通知書(或衛生監督意見書)落實情況等。
(三)行政處罰信息:行政處罰及其履行信息。
(四)信用評價結果信息:醫療衛生行業各專業分級分類評價結果和同級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提供的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
(五)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推介的與醫療衛生相關聯的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六)司法判決信息:涉及醫療衛生的刑事判決信息、拒不履行司法裁判信息等。
(七)其他應當歸集的信息。如:日常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評估、考核結果等信息,質量控制組織質量管控信息和行業學(協)會自律,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信息等信息。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同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上述(一)至(四)項醫療衛生公共信用信息。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一歸集全省醫療衛生信用信息,按照信用信息目錄規范要求,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及時向省政務大數據中心提供醫療衛生信用信息。
第九條 醫療衛生信用信息分為基礎信息、增信信息、不良信息、失信信息和嚴重失信信息。
第十條 基礎信息是指醫療衛生信用信息主體基本情況的登記類信息,以及衛生健康行政管理活動中涉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基本情況及具有從事特定活動資質的相關信息,主要包括:
(一)登記注冊類基本信息;
(二)行政許可等政務服務信息;
(三)在接受行政管理和服務過程中作出的信用承諾信息;
(四)信用評價結果等能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應當作為基礎信息予以歸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增信信息是指信息主體在社會和經濟活動中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而產生的良好行為記錄信息。主要包括:
(一)縣級以上黨委、政府或者衛生健康等行政部門的表彰、獎勵、通報表揚等信息;
(二)參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開展的與衛生健康相關的義診、扶貧、對口支援、搶險救災、衛生應急、宣傳教育、志愿服務、慈善捐贈活動等信息;
(三)參與無償獻血、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器官捐獻等社會公益捐獻活動和見義勇為等信息;
(四)參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的行業評定或評價,被評為最高等級的信息;
(五)主動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接入在線監測、智能監管等非現場監督執法設備設施的信息;
(六)被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評為“健康企業”;在爭做“職業健康達人”和職業健康傳播作品征集活動中獲得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獎勵的信息;
(七)其他表彰或獎勵類信息。
第十二條 不良信息是信息主體違反信用承諾、未落實衛生健康管理政策要求和輕微違反法律法規被行政處罰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違反告知承諾、信用承諾的相關信息;
(二)未按照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自查自糾等未落實自我管理主體責任的信息;
(三)未制定、健全和落實本單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的信息;
(四)未按法律法規等要求對單位員工進行定期培訓、考核等信息;
(五)在醫療服務和質量安全等方面群眾投訴較多、造成不良后果或社會影響的信息;
(六)未按照規定程序,擅自改變執業許可(備案)內容和許可(備案)條件的信息;
(七)違反科研誠信和定向培養等行政合同(協議)的違約信息;
(八)因違反行業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等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行政處理的信息;
(九)因存在不良行為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記分的信息;
(十)在突發事件處置過程中,不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調遣,且拒不改正的信息;
(十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法律法規等規定應當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的其他事件,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或者隱瞞、緩報、漏報,造成不良影響的信息;
(十二)有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
(十三)因違法違規被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通報批評的信息;
(十四)行政處分信息;
(十五)拒絕接受或不配合醫療衛生監督抽查、監督管理的信息;
(十六)社會公眾對管理相對人的服務滿意度評價結果為“差評”的信息;
(十七)其他違反衛生健康管理政策的信息。
第十三條 失信信息是信息主體違反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受到行政處罰(僅限普通程序)、刑事處罰的信息,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決的信息。
第十四條 嚴重失信信息是指信息主體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被納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多部門簽訂的“聯合懲戒備忘錄”認定的懲戒對象范圍的信息和省級依法制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主要包括:
(一)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無證照經營、虛假廣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破壞醫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者決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影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公信力的。
第十五條 自然人信用信息的歸集以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關聯匹配的標識;無居民身份證號碼的,以戶口本、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件的號碼作為關聯匹配標識。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信用信息的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的唯一標識。
第三章 信用等級信息的產生與管理
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信用等級從高到低分為A級(誠信)、B級(守信)、C級(警示)、D級(失信)、E級(嚴重失信)。
國家衛生健康委或省衛生健康委部署開展的考核、評估、廣東省企業法人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最低等次的,不能評為A、B級。
信用等級可跨級下調,但需逐級上調。
行政管理相對人發生嚴重社會不良影響時,應即時下調信用等級。
第十七條 近1年內(或執業許可周期,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評為A級(誠信):
(一)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增信信息;
(二)無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規定的信息記錄。
第十八條 近1年內出現以下條件之一,信用等級評為或降為信用C級(警示):
(一)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息記錄3條次(“差評率”≥20%的,視為1條信息記錄,下同);
(二)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信息記錄2條次。
第十九條 近1年內出現以下條件之一,信用等級評為或降為D級(失信):
(一)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信息記錄4條次;
(二)存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信息記錄3條次;
(三)存在本辦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的信息記錄且情形惡劣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
行政管理相對人提供虛假、不實信息的,自動定為D級(失信)。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多部門簽訂的“聯合懲戒備忘錄”和省級依法制定的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的懲戒對象信用等級評為E級(嚴重失信)。
第二十一條 不滿足以上A、C、D、E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評為B級(守信)信用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二條 基于信用信息系統的支撐,每年定期抓取近1年內相關信用信息,系統根據信用等級條件設置,自動判斷,結果自動更新,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認定,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三十五條、三十六條規定的認定范圍、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實施,執行全國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及省失信懲戒措施清單。
制作嚴重失信名單認定決定書,決定文書應當載明事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移出條件、移出程序和救濟措施等,并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最終由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確認和共享。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依法對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采取懲戒措施,并將相關失信行為記入個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 對連續兩年評定為A級和B級的監管對象,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政務服務、行政監管等方面可以采取容缺受理、優先服務、減少檢查頻次、在門戶網站和媒體上宣傳推介等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行政許可、財政投入、建設項目、資源配置、等級評審、科研項目、考試考核、招錄招聘、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崗位聘用、評先評優、日常監管等應用信用評價結果,采取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措施。
鼓勵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群團組織等使用醫療衛生信用信息,并根據信息主體的信用狀況采取相應獎懲措施。
第二十五條 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符合D級和E級,依法應當受到懲戒的,依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和《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規制。
第二十六條 根據醫療衛生信用等級實施分類監管,將信用分級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事項。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本單位網站主頁依法公開上一年度信用分級結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適時適度將醫療衛生信用分級結果共享給信用管理主管部門、政務數據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推動醫療衛生信用信息在行政許可、采購招標、評先評優、信貸支持、證券融資、資質等級評定、安排和撥付有關財政補貼資金等工作中協同應用。
第四章 修復和異議處理
第二十九條 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不超過3年,嚴重失信信息披露期限不超過5年。失信信息有效期自失信行為認定之日起算,有效期屆滿的,不再作為懲戒依據,不再公開發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 發現信用信息錯誤、失效或者發生變更的,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并向省衛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統和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修改后的信息。
第三十一條 信息主體認為其醫療衛生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申請:
(一)信息與事實不符,存在關鍵信息記載錯誤或者遺漏;
(二)信息超過規定期限仍在披露;
(三)不符合嚴重失信名單條件而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者應當移除未被移除嚴重失信名單;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異議申請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收到異議申請的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核查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申請人,經核實有誤的信息應當及時更正或撤銷。
異議處理需要進行檢驗、檢測、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入異議申請辦理時間。
信息主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復核。
第三十三條 各地級以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信用核查、開展專題培訓等,建立有利于失信主體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工作機制。鼓勵醫療衛生行業協(學)會組織會員開展信用承諾、信用培訓、誠信倡議等,引導醫療衛生行業增強誠信執業意識。
失信主體可以通過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第三十四條 信息主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向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書面信用信息修復申請。
(一)行政處理決定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
(二)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信用修復要求;
(三)自失信信息或嚴重失信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不良記錄。
第三十五條 符合信用信息修復條件的,信息主體提出修復申請后,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信息主體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予以核實。對于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不予信用修復,并書面告知理由。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通過部門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向信息主體發放信用修復確認通知書,同時報送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同級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 信用修復確認后,受理申請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其移出失信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終止公開共享相關失信信息,或者對相關失信信息進行標注、屏蔽或刪除。修復完成后,應當按程序及時上調信用主體的信用等級并終止實施懲戒措施。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機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確保信用信息安全,切實保障信息主體的權益。
第三十八條 醫療衛生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的,由同級衛生健康部門信用信息管理領導小組書面催促提供,經催促仍不提供的,責令改正并內部通報。
第三十九條 在醫療衛生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依據《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第五十五條進行處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職責,危害信用信息安全的;
(二)未按照規定履行歸集、共享信用信息職責,或者在信用信息目錄外違法違規記錄、公開、共享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照規定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或者在失信懲戒措施清單外違法違規實施懲戒措施,或者加重懲戒的;
(四)未按照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序擅自認定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五)未按照規定履行異議處理、信用修復職責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 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廣東省醫療衛生信用修復申請書(參考樣式)
2.廣東省醫療衛生信用修復確認(不予確認)通知書(參考樣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