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淑萍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之規定的違法行為。本局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遂衛醫罰〔2024〕33號(見附件)。
因采取直接及郵寄送達方式都無法送達,本局根據《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見附件)予以公告送達,當事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本局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遂衛醫罰〔2024〕33號),逾期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