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縣嶺北曼姿足浴城(個體工商戶)違反了《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二款“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之規定的違法行為。本局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了《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見附件)。
因無法聯系當事人,采取直接及郵寄送達方式都無法送達,本局根據《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條的規定,將《行政強制執行催告書》(見附件)予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