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4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第四批依法懲處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案件涉及妨害傳染病防治、在醫院尋釁滋事、酒后闖關襲警、編造虛假信息等犯罪,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
案例一、吳某某妨害傳染病防治案
1月22日,吳某某與家人從湖北返回廣東河源,幾天后發現身體不適,醫院初步檢查雖未確診感染新冠病毒,但告之需隔離觀察。
當日社區工作人員到吳某某住處,再次告知因疫情防控需要隔離。吳某某無視隔離要求,繼續經營披薩店。
2月7日被確診感染新冠病毒,造成10人醫學隔離,87人集中隔離。
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疫情防控期間,吳某某拒不執行衛生防控措施,造成多人隔離的嚴重后果,已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今天做出了判決。
案例二、李某某尋釁滋事案
廣州辦理的首宗疫情期間涉醫犯罪案,今天在廣州市越秀區法院做出了判決。
今年1月26日,李某某因不合理訴求無法滿足,在廣州某醫院住院部,使用帶針頭的注射器挾持1名護士,致被害人頸部皮膚損傷。
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疫情防控期間,李某某在醫療場所脅迫醫護人員,擾亂了正常診療秩序,社會影響惡劣,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黃某某編造虛假信息案
2月9日,黃某某因酒后出現嘔吐、咳嗽癥狀到醫院就診,因不滿治療方案,謊稱近期曾在武漢居住一周,致使衛生醫療部門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將黃某某醫學隔離,對黃某某經過場所關閉并進行消毒處理。調查核實期間,黃某某仍謊稱從武漢回來,直至公安機關查實后排除黃某某到過武漢。
汕頭市潮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某編造疫情虛假信息,引起公眾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已構成編造虛假信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案例四、莫某某編造虛假信息案
2月14日深夜,莫某某無聊生事,撥打120急救電話,先后兩次謊稱莫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死、鄭某感染新冠肺炎要求救治,造成當地公安、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連夜啟動緊急應對措施,派出救護車救治,并赴多地排查核實。
今天,廉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作出判決認為,莫某某編造虛假的新型冠狀肺炎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已構成編造虛假信息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五、韓某某妨害公務、危險駕駛案
2月9日晚,韓某某酒后駕車路經高速公路出口處疫情防控體溫檢測點時,拒不配合檢測,對防疫工作人員惡語相向,并下車毆打維持秩序的民警,致對方左肩關節脫位。
經檢測,韓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76.96 mg/100ml,屬于醉駕。
德慶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韓某某在高速公路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依法應當對其數罪并罰。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兩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董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