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布會,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進行了政策解讀。
記者了解到,1月15日,國務院頒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并將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醫療保障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標志著醫保基金進入依法監管的新階段。
《條例》區分定點醫藥機構的不同違法行為,分別規定了責令改正、約談有關負責人、責令退回基金、處以罰款、吊銷執業資格、限制從業、給予處分等法律責任。
對于分解住院、過度診療、分解處方、重復收費、串換藥品或醫用耗材等違法違規行為,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約談負責人,造成醫保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基金,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
對欺詐騙保的行為,如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等有關資料,責令退回基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吊銷執業資格。
同時,對定點醫藥機構因違法造成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給予5年的從業限制,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條例》對個人違法使用醫保行為和法律后果進行了明確說明。對于個人一般違法行為,如將本人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利用享受醫保待遇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等違規情形的,由醫保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退回基金,暫停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對欺詐騙保行為,如使用他人醫保憑證冒名就醫、購藥,或者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的,還應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記者趙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