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你辦《關于要求批準遂城鎮南和村路口繅絲廠后施工工地“6·20”觸電事故調查報告的請示》(遂安辦〔2021〕1號)收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粵府辦〔2015〕55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遂城鎮南和村路口一建筑工地“6·20”觸電事故調查組提交的《遂城鎮南和村路口繅絲廠后施工工地“6·20”觸電事故調查報告》;
二、同意遂城鎮南和村路口一建筑工地“6·20”觸電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性質認定;
三、同意遂城鎮南和村路口一建筑工地“6·20”觸電事故調查組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1.由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吳國強進行行政處罰;
2.責令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向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討,并將檢討情況向縣安委辦備案;
3.由縣紀委監委給予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梁龍朝(第一大隊負責人)立案審查;
4.由遂溪供電局按有關規定對遂城供電所梁文豪(所長助理)、麥偉杰(計量運維及用電檢查班班長)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縣安委辦備案。
四、各鎮、各部門認真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在全縣范圍內對建筑行業進行一次全面安全生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堅決杜絕此類事故發生。
特此批復。
遂溪縣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6日
發至: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遂溪供電局、遂城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