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遂溪縣XX石油經營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加油站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案例
基本信息
檢索主題詞:安全生產;以案釋法
案例報送單位:遂溪縣應急管理局
案例內容
【案情簡介】
2024年3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遂溪縣XX石油經營有限公司開展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未按規定對加油站的4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調查與處理】
2024年3月22日,執法人員對遂溪縣XX石油經營有限公司站長進行詢問,詢問的主要內容包括詢問人的基本情況,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及被詢問人員對自己行為的申辯等。詢問筆錄證實遂溪縣XX石油經營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對加油站的4名員工進行崗前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對于未按規定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教育的違法行為,我局作出了處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的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遂溪縣XX石油經營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十一條“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新上崗的臨時工、合同工、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等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保證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崗作業?!钡囊幎ā?nbsp;
【典型意義】
“安全培訓不到位是安全隱患的源頭”,如果員工不進行安全培訓,盲目上崗,員工就缺乏安全生產意識和自救技能,對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不了解,對生產工藝流程、設備設施不熟悉,極易造成違章作業,從而更容易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在出現安全事故后,員工無法在第一時間正確開展自救,造成二次傷害。企業負責人除了承擔經濟損失外,可能還面臨刑責。教育培訓工作是企業長久健康發展的基礎。重點是企業負責人、安全員、一線員工要提高安全生產意識;掌握基礎的、必備的安全生產知識,根據自身崗位實際和特點,熟悉各自崗位、各自生產工序的相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充分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推薦理由】
加強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可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企業的安全成本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該案例集中體現了此類案例中常見的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