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李某于2020年10月購買某小區,約定2021年5月1日前交樓。2021年4月15日,李某收到收樓通知書,被告知于2021年4月30前到指定地點辦理收樓手續,李某于2021年4月28日前往驗收房屋,發現房間門縫隙過大及有劃痕,認為房屋有質量問題,拒絕收樓,后物業公司通知在5月1日開始收取物業費,李某認為未收樓還沒享受物業服務,不應收取物業費。
【案例分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商品房質量問題分為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商品房質量問題,以及一般質量問題,也即房屋質量瑕疵。一般質量問題,并不會導致買受人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買受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權,出賣人只需要在保修期內承擔修復責任。只有“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商品房質量問題”,業主才可以拒絕接收房屋,同時享有合同解除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本案中,業主提出的房間門縫隙過大及有劃痕的問題不屬于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商品房質量問題,業主不能因此拒絕收房,但可以要求出賣方承擔修復責任,商品房交付業主使用應當按約定支付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