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推進海洋產業園(海洋牧場類)建設,提高海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近日,省自然資源廳印發了《廣東省海洋產業園(海洋牧場類)用海選址及控制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進一步指導沿海市縣做好海洋產業園選址與海洋牧場項目“標準海”供應工作。
一是堅持疏近用遠,明確海洋產業園選址要求。《標準》主要從養殖海域深度與離岸距離兩個方面對海洋產業園選址作出限制,提出重力式深水網箱型現代化海洋牧場原則上布設在15米等深線以深或離岸(大陸海岸線)3公里以上的海域;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型現代化海洋牧場原則上布設在20米等深線以深或離岸(大陸海岸線)10公里以上的海域;投礁型海洋牧場原則上布設在15米等深線以深,或離岸(大陸海岸線)3公里以上且6米等深線以深的海域。
二是堅持節約集約,制定海洋牧場項目用海控制標準。《標準》區分不同養殖類型對海洋牧場項目的用海規模作出規定,提出重力式深水網箱型現代化海洋牧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包含錨泊系統)原則上當水深小于等于20米時,每1萬平方米養殖裝備垂直投影面積控制在36公頃以內,當水深大于20米時,水深每增加1米,用海面積控制標準增加1公頃;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型現代化海洋牧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包含錨泊系統)原則上每1萬立方米養殖水體控制在4公頃以內;投礁型海洋牧場外緣邊線包絡海域面積原則上每1萬空立方米人工魚礁控制在10公頃以內。
三是堅持實事求是,確保相關標準合理可行。《標準》在充分征求各地各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各地海域實際,為地方實施預留一定彈性空間。對桁架類網箱及養殖平臺需入級船級社的,明確可按照船級社入級要求適當調整控制面積;對受自然條件所限,水深或離岸距離確無法滿足相關要求的市縣,明確經嚴格論證并報省自然資源廳同意,可適當進行調整。
下一步,省自然資源廳將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督促指導沿海有關地市規范有序推進海洋產業園建設,積極主動做好現代化海洋牧場用海服務支撐,為深入實施“百縣千鎮萬村高質量發展工程”和全面建設海洋強省提供強有力的資源要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