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探索推進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圍繞強化規劃引領、優化供應體系、規范規劃許可、加強產權保護、改進監測監管等方面,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政策體系,促進城市地下空間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使優勢地區有更大發展空間,增強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指導意見》明確,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要遵循“因地制宜、有序開發,統籌規劃、分類指導,公共優先、復合利用,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原則。自然資源部將利用5年左右時間,推動具備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自然條件且開發利用需求較大、管理水平較高的重點城市,實現地下空間規劃體系更加完善、開發利用政策體系更加完備、開發利用規模持續擴大、開發利用過程更加安全、國土空間保障能力不斷提升,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更好的要素保障。
《指導意見》要求,強化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統籌引領。一要按照統一標準和要求開展地下空間資源綜合調查并動態更新。二要按照主體功能定位,結合城市發展需要,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劃定地下空間保護和利用管控分區,制定差異化管控和引導措施,因地制宜開展相關專項規劃編制工作,并將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詳細規劃,鼓勵優勢地區的城市群、都市圈、人口凈流入地區優先編制城市地下空間規劃。三要探索城市地上、地下空間復合利用,緊密結合“平急兩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存量土地資源盤活利用,統籌考慮軌道交通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布局,探索城市空間分層規劃和資源復合利用,促進城市功能布局優化和地上地下空間協同。
在健全城市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供應政策體系方面,《指導意見》提出,明確地下空間準入要求,對納入國家和省重大項目,需要利用深層地下空間建設的,支持各地探索在不改變地表土地利用現狀和用地類型的前提下,設立地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規范地下空間供應方式,按照地表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方式和程序辦理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供應,按照《指導意見》規定情形辦理協議出讓(租賃)方式供應,并實施差別化地價支持政策。
《指導意見》強調,規范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項目規劃管理。一是規范規劃許可管理。實施供地前,應依據詳細規劃明確土地用途、提出規劃條件;對于詳細規劃未明確的,應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研究確定規劃條件及開發建設要求。二是優化規劃許可程序。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劃撥方式配置的,可同步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以出讓(租賃)方式配置的,可簽訂出讓(租賃)合同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符合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依法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完善城市地下空間產權管理方面,《指導意見》要求,規范地下空間不動產登記,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實行三維地籍管理。同時,推進已建成地下空間完善相關手續,明晰地下空間建設用地使用權權能。城市地下空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所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構)筑物所有權應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指導意見》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地下空間的使用功能、規劃條件和土地用途。各地要強化信息化支撐、合同履約動態監管,建立健全地下空間數據信息歸集、查詢、更新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將相關信息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