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優化不動產登記非公證繼承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自然資源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推進“減證便民”,提升不動產登記服務便民化,根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實施方案》(粵辦函〔2020〕334號)、《廣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復制推廣營商環境創新試點改革舉措的通知》(粵自然資登記〔2022〕2991號)文件精神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優化不動產登記非公證繼承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非公證繼承業務登記程序
1、壓縮非公證繼承公示時間。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 知》(國辦發〔2019〕8號)的規定,對非公證繼承材料查驗結果事項公示期限由60日,調整壓縮為30日。
2、精減非公證繼承查驗環節。法定繼承登記、遺囑繼承或受遺贈登記時,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無需第二順序繼承人到場,無需提交第二順序繼承人材料。
二、明確不動產繼承登記告知承諾的適用情形
非公證繼承登記時,因時間久遠等原因導致申請人難以獲取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的,可以由申請人提供書面承諾,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繼承登記。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實行死亡證明告知承諾制:
1、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年滿80周歲,申請人自述因歷史久遠、喪葬風俗等客觀原因,未能提供有關憑證,無法從相關部門取得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的。
2、申請人自述被繼承人的父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實施前已經去世,因未能提供有關憑證無法提供被繼承人的父母死亡證明,且申請人已提供被繼承人、申請人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材料,但均無收存被繼承人的父母記錄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實行親屬關系證明告知承諾制:
1、被繼承人死亡超過(含)80周歲,不動產由多人共同申請繼承,部分申請人提供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材料不能直接證實其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其余已能證實與被繼承人有親屬關系的申請人一致同意證明該申請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
2、被繼承人死亡超過(含)80周歲,被繼承人、申請人的人事檔案、戶籍摘抄等記載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歷和農歷混用、性別筆誤等),但絕大部分申請材料可以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條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1、申請人有失信記錄或其他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
2、申請人曾經虛假承諾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3、申請人拒絕承諾繼承轉移登記后3年內不得以轉移、抵押等方式處分被繼承的不動產的(政府公共利益除外)。
4、不動產登記機構通過電話確認、發函詢問等方式發現申請人承諾情況不屬實的。
5、被繼承的不動產存在權屬爭議,或公示期間有異議且異議成立的。
6、待證明事項可由登記機構直接共享獲取的。
三、明確遺產管理人辦理不動產登記資格查驗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申請不動產登記時,有遺產管理人的,遺產管理人應同時到場并提交作為遺產管理人的相關材料和身份證明。
四、建立不動產登記容錯機制
對采取告知承諾制辦理的不動產登記案件,除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以告知承諾制名義謀求私利情況外,對非因不動產登記人員自身工作原因導致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錯誤的,登記機構和登記人員不承擔相關責任。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認識。各單位要堅持以服務群眾為中心,以方便辦事群眾為導向,積極實施“減證便民”舉措,提升我市不動產登記便民化水平。要認真落實繼承登記告知承諾制、不動產登記一次性告知、遺產管理人等制度規定,進一步簡化材料、優化辦理流程,徹底解決不動產繼承登記取證難、辦理難等問題,不斷提升營商環境水平,增強辦事群眾獲得感和滿意度。
2、強化責任落實。各單位要切實增強責任感,日常要加強對繼承登記案件的抽查,抽檢過程中發現非公證繼承登記案件存在錯誤且符合更正登記條件的,應立即啟動更正登記程序,依法予以更正。同時,通過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引入保險賠償機制,鼓勵干部職工探索不動產登記改革創新,旗幟鮮明地支持保護隊伍擔當作為,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氛圍。
3、加大失信懲戒。要積極協同相關部門加大失信聯合懲戒力度,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失信聯合懲戒機制。一經發現申請人騙取登記行為,及時將其個人信息按規定推送至國家、省、市信用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失信行為,并納入不動產登記失信人黑名單。對申請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申請材料辦理不動產登記的,登記機構有權終止辦理,直接變更或撤銷相應的不動產登記,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司法機關起訴。申請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申請人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湛江市自然資源局
2023年5月25日
來源:https://www.zhanjiang.gov.cn/zjsfw/bmdh/zrzyj/yshj/bdcdjzt/zcwj/content/post_17673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