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工作范圍是什么?證明事項有哪些表現形式?推行過程中有哪些具體注意事項?如何開展信息核查?近日,廣東省司法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做好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各地各部門在推行工作中反映的重點問題、疑難問題、普遍性問題等進行梳理,闡明有關工作原則和具體要求。
《意見》共20條,重點明確了證明事項清單的公布要求、不納入推行范圍的情形、辦事流程的更新要求等。
具體來看,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已取消的證明事項不納入推行范圍;國務院部門此前設定的證明事項暫不納入我省推行范圍;除國家已明確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外,決定權在國務院部門的行政事項對應的證明事項,不納入我省推行范圍;我省已實現電子關聯或者免提交的證明事項,不再納入推行范圍。
在辦事流程方面,證明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后,各單位應當按照粵辦函〔2020〕334號文有關要求,根據不同行政事項的環節和特點,及時對線上、線下的辦事指南、格式文書等進行調整和更新,并加強窗口一線、辦事大廳等人員的指導和培訓。
各單位也應當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明確的原則和要求,分類確定證明事項的核查辦法;要按照我省“數字政府”有關部署,依托在線政務服務平臺等,推動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等。
《意見》指出,申請人如果承諾不實的,應按照國辦發〔2020〕42號文有關要求,分別采取終止辦理行政事項、責令限期整改、撤銷行政決定、予以行政處罰、實施失信懲戒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