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6月25日政協第六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1日政協第七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2000年6月29日政協第八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2006年1月13日政協第九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2011年12月22日政協第十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2019年12月31日政協第十二屆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界別、委員小組(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緊緊圍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改革創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書面報告。
政協廣東省委員會秘書長或者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負責協調提案工作。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工作,并向全體會議書面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提案審查委員會根據情況作必要調整,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廣東省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書面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四)組織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五)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和處理;
(六)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促,對辦理不符合規定程序要求的商請承辦單位重新辦理,對未按期辦復的及時催辦;
(七)采取多種形式向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
(八)組織重點提案的遴選與督辦;
(九)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和評選表彰,推動提案公開和信息化建設;
(十)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和經驗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和業務培訓;
(十一)加強與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協廣東省委員會辦公廳、駐粵部隊機關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
(十二)加強與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系與協作;
(十三)接受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加強與各省(區、市)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經驗;加強對市、縣(市、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第十條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并由提案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簽發。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廣東省委員會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聯名提案者須出于自愿;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委員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政協廣東省委員會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政協廣東省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圍繞黨和國家大政方針、中心工作,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在深入調查研究基礎上提出;
(二)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每年政協全體會議提案征集截止時間之后至當年8月底前提交的提案,作為閉會期間的提案處理。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有關調研報告,在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議上的發言以及其他履職成果按照要求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
第十八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違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者親屬解決個人問題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涉及紀檢監察機關正在審查和調查的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的;
(十一)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二)所提建議,有關部門近期經已研究答復的;
(十三)一案多事的。
第十九條 不予立案的,應當與提案者及時溝通協商并書面告知,視情以意見或建議等形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參閱,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二十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請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以建議案形式向有關方面提出。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立案提案一般根據內容歸口,由提案委員會送交中共廣東省委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政協廣東省委員會有關部門、中直駐粵單位、駐粵部隊機關,各地級以上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等單位承辦。凡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應當確定主辦單位和會同辦理單位或分別辦理單位。承辦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并對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一)提案的主辦單位應當主動聯系會同辦理單位,會同辦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意見函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
(二)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復。對提案的答復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并加蓋公章。對不予采納的,應作解釋說明。
(三)委員個人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委員本人;委員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第一提案者;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委員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聯系人。中共廣東省委有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中直駐粵單位、駐粵部隊機關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隸屬管理的上級有關部門。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政協廣東省委員會提案委員會。
(四)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辦公室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參與提案的辦理。在收到辦理復文后,應當及時向提案委員會反饋意見。
(五)承辦單位在辦理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提案者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征詢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提出異議,提案委員會應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出進一步的解釋說明或者重新答復。
第二十二條有序推進提案辦理結果公開和提案內容向社會公開,適時開展提案辦理評議。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三條 對反映黨和政府亟待解決、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的問題的,對推動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以及重要民主監督性的提案,可列為重點提案,視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督辦工作。
提案的督辦由提案委員會提出建議,政協廣東省委員會辦公廳統籌協調安排,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提案委員會跟蹤督促。
第二十四條 提案的督辦安排,應充分征求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意見,并加強與提案者以及相關部門的聯系與協作。
第二十五條 重點提案督辦,可提請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牽頭,或由政協廣東省委員會主席會議組織進行。可以采用督辦領導、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者、承辦單位相結合的協商座談、視察調研、走訪等方式,推動辦理工作,保證辦理質量。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應跟蹤督辦,促進落實。
第二十六條 對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提案委員會可以通過《重要提案摘報》等方式報送有關領導。
第二十七條 對于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重要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員會應當報送政協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辦建議。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和評價
第二十八條 對于優秀提案,政協廣東省委員會應當給予表彰。
第二十九條 優秀提案的評選條件為:
(一)選題準確,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以及愛國統一戰線的其他重要問題建言獻策;
(二)針對性強,反映情況真實,分析問題深刻,提出建議具體,具備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成效顯著,對重大決策和規劃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改進工作有明顯作用。
第三十條 優秀提案的評選應當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評選程序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對省有關單位提案辦理工作評價,由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牽頭,政協廣東省委員會辦公廳及省有關單位參與。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經政協廣東省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后實行。提案委員會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政協各市、縣(市、區)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政協廣東省委員會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