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市政協對縣(市、區)政協工作的指導,加強彼此之間的聯系和交流,促進全市政協工作的開展,制定本制度。
一、聯席會議由市政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縣(市、區)政協主席、副主席、辦公室主任組成。視情況需要,可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二、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年底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臨時召開。
三、聯席會議由市政協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四、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
(1)交流市和各縣(市、區)政協工作的情況和經驗;
(2)探討履行政協職能的新渠道、新辦法;
(3)研究搞好政協自身建設和機關建設的有關問題;
(4)開展聯誼活動;
(5)其他問題。
五、聯席會議的議程由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提出。會議時間、地點、內容一般應提前三天以上通知參加會議人員。
六、聯席會議由市政協辦公室組織安排。視情況需要印發會議紀要。
七、聯席會議一般應邀請新聞單位參加,作新聞報道。
八、本制度經市政協主席會議通過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