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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

作者: | 來源:中國政協網 | 時間:2024-10-15 點擊數:- 分享到:

(1995年6月5日政協第八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1999年3月1日政協第九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2005年2月28日政協第十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修訂,2015年6月17日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2018年11月29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程序化建設,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專門委員會是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的工作機構,是政協聯系委員的重要紐帶,是政協履行職能的重要載體,在政協工作中發揮基礎性作用。
  第三條專門委員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發揮聯系廣泛、人才聚集的優勢,積極協調關系、匯聚力量、建言獻策、服務大局,認真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為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第二章工作任務第四條組織委員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學習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人民政協理論,學習國家各項方針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等知識,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廣泛凝聚共識,夯實團結奮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礎。
  第五條根據政協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精神及年度協商計劃,圍繞政協全體會議、專題議政性常委會議、專題協商會、雙周協商座談會議題和本專門委員會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等工作任務,組織委員開展調查研究,形成調研報告、發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開展網絡議政、遠程協商,協助政協辦公廳組織各類協商議政活動。
  第六條圍繞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等,通過提案、建議、報告和開展專項監督性調研等形式,開展民主監督。
  第七條圍繞國家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召開座談會或研討會等多種形式的參政議政活動,通過調研報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團結、聯系、服務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開展或協助開展委員視察、考察、宣講和學習座談等活動,宣傳政策,增進共識,廣泛聯系和動員各界群眾,維護民族團結、宗教和諧、社會穩定。促進海內外中華兒女大團結,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廣泛凝聚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強大力量。加強對外友好往來與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九條加強履職能力建設,強化委員學習教育培訓,幫助委員知情明政,引導委員懂政協、會協商、善議政,守紀律、講規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系群眾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發揮委員在本職工作中的帶頭作用、政協工作中的主體作用和界別群眾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職責,樹立良好社會形象。建設應用型智庫,更好發揮決策咨詢作用,提高政協履職水平和工作實效,推進人民政協理論創新、工作創新、制度創新。
  第三章組織制度第十條專門委員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共政協全國委員會黨組在各專門委員會設立分黨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加強思想政治引領。
  第十一條專門委員會的組成,應按照有利于聯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協商和便于組織經常性活動的原則,統籌安排。
  第十二條每屆專門委員會的設立一般應在當屆政協第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上確定。專門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原則上為全體委員的30%左右,非中共委員要占一定比例。各專門委員會一般由50~100人組成,設主任1人,駐會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領域較寬的委員會可適當增加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專門委員會人選從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中產生,一般應具有相關工作經歷和專業知識。人選由政協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會議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員由主席會議審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會決定任命。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需變更時,按相關程序辦理。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對本委員會委員的變更可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專門委員會可采取適當方式邀請非本專門委員會的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參加活動,可聯合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及其他相關機構,開展調研,建立參政議政人才庫。
  第十五條每屆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成立的提案審查委員會,閉會后根據情況作必要調整,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作為提案委員會列入專門委員會序列。
  第四章工作制度第十六條根據工作需要,全國政協副主席聯系相關專門委員會。
  第十七條專門委員會每年定期向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報告工作。專門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本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及其他重要事項,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條專門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提交本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的文件和重要事項,研究審定本委員會重點調研方案和調研報告,審定本委員會提交的提案、大會發言,研究并提出屆中變更本委員會委員的建議名單。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條專門委員會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駐會副主任協助主任負責日常工作。政協全國委員會秘書長或秘書長委托的副秘書長負責協調專門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條專門委員會工作應發揚民主、充分協商,注重發揮委員主體作用。各專門委員會根據自身特點和工作任務、工作領域等,分別聯系相關界別委員,廣交朋友,深交朋友。組織界別委員開展調研、視察、考察、協商、研討、學習座談等活動,反映所聯系的社會各界群眾的愿望和訴求。赴各地開展活動時注意吸收當地的政協全國委員會委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以專門委員會名義形成的報告、請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駐會副主任審定;重大問題可經秘書長提請主席辦公會議、主席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提請以政協全國委員會或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名義發出的文件,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專門委員會應按程序與黨政有關部門、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各人民團體及有關機構加強情況溝通,密切工作聯系。
  第二十三條專門委員會應加強與地方政協相關專門委員會的聯系,通過召開會議等方式,溝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工作。涉及國家和地方相關領域工作的重要問題,可開展聯合調研、委托調研或專題研討,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四條專門委員會組織調研等活動,要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深入基層,聯系群眾,廣泛聽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見。
  第二十五條專門委員會加強對本委員會委員的管理,認真執行委員請假制度,協助政協辦公廳做好委員履職統計等工作,完善委員履職評價和激勵機制。
  第五章辦事機構第二十六條政協全國委員會辦公廳根據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設立相應的辦事機構,為專門委員會服務。
  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七條本通則自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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