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環罰字[2018]8號
遂環罰字[2018]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廣東大華糖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23723843140U
法定代表人:杜海冰
地址:遂溪縣北坡鎮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8年1月15 日,遂溪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對你公司進行監督性監測。現場采樣時,你公司正常生產。生產時主要污染物為廢水、廢氣和噪聲,設備工況負荷95%,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經監測結果顯示,你公司超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監測結果如下:55噸鍋爐(爐窖型號規格:DG55/39-5、煙囪編號:FQ-50101)煙囪排放出口煙塵折算濃度為119mg/m3, 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DB44/765-2010、GB13271-2014)兩者之嚴者規定的煙塵排放標準(標準:80 mg/m3),超標0.487倍。你公司有關負責人陪同監測采樣,并在相關采樣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以上事實,有2018年1月15日遂溪縣環境保護監測站對你公司進行監督性監測的現場照片,2018年1月23日遂溪縣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報告》(遂環監(測)字(2018)第15號)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我局于2018年2月27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8]10號),責令你公司停止超標排污,并釆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于2018年6月5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8]6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以及申請聽證和陳述申辯權限。你公司在期限內未申請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遂限環改字[2018]10號)及《送達回執》、《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8]6號)及《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壹拾萬元整(¥10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建設銀行遂溪縣支行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內轉戶
帳號: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遂溪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遂溪縣遂城鎮新風路30號
聯系電話:7771093(法宣股)
7771048(財務室)
遂溪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