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環罰字[2018]13號
遂環罰字[2018]1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江威迪佳木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23MA4UWKUM18
法定代表人:戴偉榮
地址:遂溪縣洋青鎮西埇中學磷肥廠內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8年4月13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木制品項目現場(位于遂溪縣洋青鎮西埇中學磷肥廠內)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項目未依法報批環評文件,于2017年1月建設,2018年2月主體工程竣工,建有1條生產車間,并投入試生產。2016年10月20日辦理《營業執照》。該項目屬于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2018年6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后督查時,該項目已停止建設及停止試生產。你公司負責人陪同檢查,并在相關筆錄上簽字確認。
經查實,你公司木制品項目依法應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該項目總投資額為400萬元。
以上事實,有2018年4月13日、6月6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你公司《營業執照》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我局于2018年4月2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8]21號),責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設。于2018年7月18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8]1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以及申請聽證和陳述申辯權限。你公司未申請聽證,但于2018年7月20日提出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遂限環改字[2018]21號)及《送達回執》、《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8]11號)及《送達回證》,你公司《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等為證。
你公司主要陳述申辯理由及意見:一、陳述申辯理由。1、我司并未新建生產車間。由于是租賃場地,因此,只是在原有的生產車間上進行改造而并未新建車間。改造該項目計劃總投資額為400萬元,現實際投入資金只有120萬元,項目尚未完成。2、我司尚未正式投產,不存在未驗先投。我司于2016年10月辦理工商登記,項目于2018年1月開始改造擴建,2018年4月才報裝變壓器和用電手續,2018年6月初試生產,尚未生產出成品,貴局就到現場調查,并責令我司立即停止建設,而未提及停止試生產。況且,我司接到貴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8]21號)后,就自覺停止建設,也沒有再試生產。現項目處于停產狀態。因此,我司項目不存在未驗先投,貴局不應以項目未驗先投擬對我司處罰20萬元。二、意見。懇請貴局免除對我司未驗先投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陳述申辯進行復核。經復核,我局認為:1、你公司木制品項目未批先建行為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2、從現場調查和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的后督查,以及你公司關于木制品項目未驗先投的陳述申辯理由和提供的用電情況來看,你公司木制品項目尚在建設或設備在調試階段,不屬于未驗先投。因此,對你公司關于木制品項目未驗先投的陳述申辯理由及意見,我局決定予以采納。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木制品項目未批先建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肆萬元整(¥4萬元),即: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400萬元百分之一的罰款。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建設銀行遂溪縣支行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內轉戶
帳號: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遂溪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遂溪縣遂城鎮新風路30號
聯系電話:7771093(法宣股)
7771048(財務室)
遂溪縣環境保護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