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環罰字[2019]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湛江市港創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23MA4UL2XW38
法定代表人:馬凌風
地址:遂溪縣黃略鎮塘口西村325國道西側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19年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混凝土項目(位于遂溪縣黃略鎮塘口西村325國道西側)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檢查時,你公司混凝土項目正在生產。檢查發現,你公司于2016年7月13日以524.666萬元購買湛江市仁強混凝土有限公司已建的混凝土項目(生產線一套、原料倉庫及辦公樓等),該混凝土項目生產工藝:原料沙、石、水泥-水和其他輔助原料,產品為混凝土。2016年7月22日領取《營業執照》,2016年12月擅自投入生產使用。你公司混凝土項目存在兩個環境違法行為(即:未批先建及未驗先投)。你公司有關負責人陪同檢查,并在相關筆錄上簽字確認。
經查實,你公司混凝土項目依法應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
以上事實,有2019年1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你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馬凌風身份證及與湛江市仁強混凝土有限公司《轉讓協議》復印件等為證。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我局于2019年1月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遂環限改字[2019]2號),責令你公司混凝土項目自2019年1月9日起停止建設及停止環境違法行為。于2019年1月30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9]2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以及申請聽證和陳述申辯權限。但你公司在期限內未申請聽證,也未提出陳述申辯。
以上事實,有我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遂限環改字[2019]2號)及《送達回執》、《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遂環罰聽告字[2019]2號)及《送達回證》等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鑒于你公司混凝土項目“未批先建” 違法行為已超過二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不予以行政處罰。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你公司混凝土項目“未驗先投” 違法行為,我局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罰款20萬元。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指定銀行和賬號,并將繳款憑據復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開戶銀行:建設銀行遂溪縣支行
收款單位:待報解預算收入內轉戶
帳號:440687350156241035009908001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環境保護局或者向遂溪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地址:遂溪縣遂城鎮新風路30號
聯系電話:7771093(法宣股)
7771048(財務室)
遂溪縣環境保護局
2019年2月21日